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初探
发布时间:2017-11-01 17:27
本文关键词: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初探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联合组成行业协会。然而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使得协会与会员的矛盾冲突逐渐显现。行业协会自治与当事人获得公权力救济如何取得平衡,成为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因素。 在行业内部会员处于弱势地位,会员不服从协会管理,协会可通过处罚直接解决,而会员则无法对协会采取反制措施。现行制度只允许会员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而司法途径解决成为禁地,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不被法院受理。行业协会势力日盛,即使是大企业亦能封杀其生存空间,使其不得不退出该行业。行业协会也因此成为企业斗争的工具,以排除市场竞争为目的挤兑对手企业。 行业协会内部自治程序存在有其合理性,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行业协会纠纷通过内部程序解决有其便利高效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认受性不足和缺乏监督的缺点。仅依靠协会的自律或行政的干预,已无法解决日益突出的制度缺陷。而司法程序严谨、公正的特性为解决行业纠纷带来了曙光。本文着重探讨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而探索以何种方式让司法权介入协会纠纷,既能保持行业协会自治权特性,又能以司法权介入作为最后的保障,防止协会任意妄为。然而司法介入也并非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确定司法应当介入行业协会纠纷的同时,也需要确立司法介入的形式及限制。对不涉及会员根本权利,不影响会员生存经营的纠纷,应尊重协会自治,交由协会自行解决。对涉及会员基本权利的纠纷,司法机关应果断介入,“自治事务”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委托事务”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同时,司法介入应当遵守被动审查原则、内部救济穷尽原则、适度审查原则、重要事项原则。本文最后把上述司法权介入的制度分析及完善建议运用到司法实践案例中进行模拟处理,分析其实际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行业协会纠纷 司法权介入 制度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
- 1 司法权应否介入行业协会纠纷7-10
- 1.1 司法程序被排除适用的案例7-9
- 1.2 对案例的简单分析9-10
- 2 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的可行性10-18
- 2.1 司法权介入行业会纠纷的可能性10-12
- 2.1.1 协会纠纷两种解决途径10-11
- 2.1.2 行业自治不能排除司法权介入11-12
- 2.2 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的必要性12-18
- 2.2.1 行业自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3-15
- 2.2.2 行业自治缺陷的原因分析15-17
- 2.2.3 行政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不利于协会的发展17-18
- 3 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的正当性18-21
- 3.1 司法权介入是各国通行做法18-19
- 3.2 司法权介入是推行法治的必然结果19-20
- 3.3 司法权介入使会员的基本权利获得最终救济20
- 3.4 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带来危险性最小20-21
- 4 司法权介入行业协会纠纷的完善建议21-28
- 4.1 行业协会内部自治程序前置21-22
- 4.1.1 协会自治的纠纷处置机构21
- 4.1.2 初步处理程序21-22
- 4.1.3 复议申诉程序22
- 4.2 司法权介入的形式22-25
- 4.2.1 适用行政程序23
- 4.2.2 适用民事程序23-25
- 4.3 司法权介入的限制25-28
- 4.3.1 介入时机26-27
- 4.3.2 审查范围27-28
- 4.4 案例一司法权介入的处理建议28
- 结语28
- 参考文献28-32
- 致谢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李龙,夏立安;论结社自由权[J];法学;1997年12期
2 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年01期
3 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J];法学研究;1998年04期
4 吕廷君;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J];求是学刊;2005年05期
5 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J];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本文编号:112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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