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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的检察参与

发布时间:2017-12-08 13:32

  本文关键词:论公益诉讼的检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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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自从接近正义的第二波浪潮发起以来,各国纷纷给予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积极地支持和指导,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公益诉讼出现了诉讼参与主体多样化和国家适当干预的特点。在各国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适当参与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检察官在公益诉讼中通过行使起诉权、参诉权,将公益诉讼作为实现其公益保护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公益诉讼产生的时间较晚,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公益诉讼制度需求,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先行探索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行路径。面对当前社会公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局面,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理论建树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终于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该项法律规定虽然存在着一些缺憾和不足,却也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面对公益诉讼中检察参与的世界趋势,我国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参与也将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 在确定检察机关的参与模式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公益诉讼和检察制度的特殊性:首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是检察参与模式确定的依据。该法条在以原则性的规定的方式认可了公益诉讼在司法程序中存在的合法性的同时,就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确定做出了较为模糊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行使诉权的具体主体,却给我国公益诉权主体的指明了确定范围,,参与模式要实现检察机关与可能的诉权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其次,我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是参与模式确定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的检察机关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具有公益保护目的,却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法律定位和发展特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仅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实现对社会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公共利益的保护,还可以以行使监督权的方式通过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审理活动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公益保护目的,这使得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的过程中具有能动性特征。 在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参与模式的实践中,产生了提起诉讼、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三种不同的参与方式。从我国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和检察制度背景出发,督促起诉应当成为目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作为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创新方式,督促起诉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进一步扩展,通过把对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从审判程序转移到诉前,以具有柔性特征的监督方式保障公益诉权的有效行使,对公益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发展都有积极意义,与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相比更加适合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参与的形势需要。本文从检察权的公益保护属性出发分析公益诉讼检察参与的合理性,并结合国外的检察参与特点和我国的学界争论,在考虑我国检察参与的法制背景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益诉讼检察参与的创新方式——督促起诉的合理性及其实施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D9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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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树洁,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现代法学;2005年05期



本文编号:126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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