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位”与“重构”前提的法院监督体系催生
发布时间:2017-12-16 00:25
本文关键词:“缺位”与“重构”前提的法院监督体系催生
【摘要】:执行权是重要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执行监督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为指导,在厘清执行权性质的前提下"重构"现行执行监督机制,可以实现从严治权,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发展。"重构"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应当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揽,分别基于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审判权属性展开,各自遵循行政权、审判权运行规律,按照行政层级监督为主、兼具审判层级监督的逻辑路径,从"科学配置执行权及执行监督权、突出执行监督重点、完善执行监督程序、强化责任查处追究"等建立科学权威的执行监督机制,实现执行权力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从严治权、规范用权。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Su Fu*该标题为《重庆社会科学》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的“缺位”与“重构”》。执行权是重要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监督,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即,
本文编号:12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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