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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7-12-17 22:3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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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具有私密性、涉人身性、涉情感性,家事纠纷正当、有效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家事案件审判机构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审判制度、审判人员。然而我国至今未设立专门解决家事纠纷的审判机构,关于家事审判的程序法也数量不足、散落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无统一的程序法理、程序规则可供遵循,这给司法审判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效率,满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目前的立法、司法缺陷,实现“纠纷类型化,司法专业化”的目标,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法院内部单独设立家事法庭,并配备专业的审判人员,制定特殊的审判制度,从而实现家事纠纷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的研究从家事法庭的概述入手,通过多角度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现状,总结出我国设立家事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设立家事法庭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应当明确家事法庭的受案范围,通过列举婚姻、亲子、收养、继承等诉讼案件及家事非诉案件为家事法庭提供明确的审理对象;其次,应当配备专业的法庭人员,家事纠纷涉及人身关系、情感关系,需要具有家庭生活经验的法官进行审理,擅长情感疏导的调解官进行调解,执行力较强的调查官予以调查证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纠纷的解决;再次,在证据方面,家事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具有私密性和社会性,因此应当适当降低家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最后,家事案件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法律问题,但实际上却是情感纠纷,因此家事法庭应当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同时细化审理期限中调解和审判的期间,既能避免调解“流于形式”,又能避免“久调不决”的发生。在法院内部设立家事法庭,相比于单独设立家事法院更具有灵活性,也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符合渐进式改革的需要,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D92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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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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