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12-21 19:20
本文关键词:我国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出处:《法学杂志》2016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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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尽管具有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法性,但这种不以个案为背景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在域外,由最高法院制定抽象司法解释的做法极为罕见。司法解释是司法过程的必备环节,但司法解释不能脱离个案,脱离个案的抽象司法解释有侵犯和僭越立法权之嫌,且与立法机关"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性立法形成恶性循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应尽量抑制和减少抽象司法解释活动,加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并允许地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和确定指导性案例,此外还应该肯定法官针对个案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权力。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只有在解释中才能得到适用,因此法律解释是司法过程的必备环节。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具体司法解释和抽象司法解释。所谓具体司法解释,或称个案司法解释,是指法官针对其在审案件所适用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条款所作出的法律解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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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v,
本文编号:131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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