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审查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7-22 17:51
【摘要】:“检察机关有权批准、决定逮捕”构成我国逮捕审查机制的特有模式。依照刑事诉讼法权利设置理念,批准逮捕权应当是一种中立的裁决权利,是一种与侦查权、公诉权独立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普遍适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存在的“快捕快诉”追诉思想及“捕诉合一"的观念有违法定逮捕要件。批准逮捕审查方式缺乏司法对抗性、逮捕要件缺乏实质化审查、审查主体不中立、辩护不力、审查批准逮捕期限过短等问题导致我国长期以来逮捕率居高不下,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批准逮捕的随意性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实现进而导致公正审判的缺失,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公正,应该受到司法审查和控制。解决现存批准逮捕问题关键在于解决批准逮捕审查机制问题,应以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司法化、实质化改造;应对审查批准逮捕主体角色进行明确定位;应严格遵循逮捕的适用条件,落实逮捕必要性审查;应注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参与,强化言辞原则,建立“侦辩裁”三方参与的逮捕听证程序;延长批捕期限以解决现存批捕问题。本文以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对审查批准逮捕机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四章,每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批准逮捕审查机制的基本理论。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批准逮捕审查机制的概念及特征,阐述了批准逮捕审查机制的价值,并突出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进而提出我国批准逮捕审查机制中的缺陷问题。第二章,提出我国批准逮捕审查机制中的首要问题即审查方式缺乏司法性。本章从书面审查为主向对抗化审查转变;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中的角色定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参与;建立批准逮捕听证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审查方式的司法化。第三章,提出我国批准逮捕缺乏实质性审查,重点分析证据要件及社会危险性要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实质化之建议。第四章,本章在对前三章的论证中提出解决我国现存审查批准逮捕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之直接办法即延长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从现阶段我国审查批准逮捕期限过短引发的问题阐述延长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延长期限的考量因素。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D926.3
【图文】:
图 4-2存的批捕审查机制还存在本文上述中的许多问题,要想在现阶段的法律规内彻底的从书面审查的方式向对抗化审查方式转变,注重犯嫌人及其辩护组成听证程序对是否对犯嫌人适用逮捕措施进行言词审查,并充分审查逮特别是耗时耗力的逮捕必要性审查,三到二十天的审查时间必然不可能完全延长批准逮捕期限对我国司法实践确实有必要。二节 批准逮捕审查期限的延长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于延长批准逮捕审查期限的问题,很多人会有疑问,也属正常,毕竟延长味着更长期限的未决羁押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他们最大的了批捕期限会不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也有学者提出,为了障犯嫌人的权利而需要将批捕的期限缩短。笔者认为这样的看法是对犯罪司法公正极不负责的看法,因为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三至二十天的时
图 4-3图 4-3 显示,2011 年——2016 年六年间,[43]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 7012021 人,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我们了解了从 2002 年开始,八年间的犯罪人员逮捕记录,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总共逮捕了超过 700 万人,[44]相当于 2011 年——2016 年六年的逮捕人数还多 12179 人,因此我国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人数众多,虽然近年来人数有所下降,但是批准逮捕率还是很高。由上表可知,自 2011 年我国的逮捕率为 75%,2013年为 66%,2014 年为 63%,2015 年为 62%,2016 年为 59%。我国已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迄今尚未批准,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从而达到该公约的要求是 2012 年修正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公约进行了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这一文件中对审判规则有着明确的阐述,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逮捕只能作为例外情况,那么就必须将逮捕降低到50% 以下,因为如果逮捕率超过了 50%,我们就需要考虑司法机关的羁押行为是否是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处于哪一个时期,我国的逮捕率普遍没有低于 50% ,而世界法
本文编号:2766147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D926.3
【图文】:
图 4-2存的批捕审查机制还存在本文上述中的许多问题,要想在现阶段的法律规内彻底的从书面审查的方式向对抗化审查方式转变,注重犯嫌人及其辩护组成听证程序对是否对犯嫌人适用逮捕措施进行言词审查,并充分审查逮特别是耗时耗力的逮捕必要性审查,三到二十天的审查时间必然不可能完全延长批准逮捕期限对我国司法实践确实有必要。二节 批准逮捕审查期限的延长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于延长批准逮捕审查期限的问题,很多人会有疑问,也属正常,毕竟延长味着更长期限的未决羁押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他们最大的了批捕期限会不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也有学者提出,为了障犯嫌人的权利而需要将批捕的期限缩短。笔者认为这样的看法是对犯罪司法公正极不负责的看法,因为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三至二十天的时
图 4-3图 4-3 显示,2011 年——2016 年六年间,[43]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 7012021 人,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我们了解了从 2002 年开始,八年间的犯罪人员逮捕记录,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总共逮捕了超过 700 万人,[44]相当于 2011 年——2016 年六年的逮捕人数还多 12179 人,因此我国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人数众多,虽然近年来人数有所下降,但是批准逮捕率还是很高。由上表可知,自 2011 年我国的逮捕率为 75%,2013年为 66%,2014 年为 63%,2015 年为 62%,2016 年为 59%。我国已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迄今尚未批准,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从而达到该公约的要求是 2012 年修正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公约进行了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这一文件中对审判规则有着明确的阐述,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逮捕只能作为例外情况,那么就必须将逮捕降低到50% 以下,因为如果逮捕率超过了 50%,我们就需要考虑司法机关的羁押行为是否是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处于哪一个时期,我国的逮捕率普遍没有低于 50% ,而世界法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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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丕建;;四川阆中 不捕案请侦查人员列席讨论[N];检察日报;2007年
本文编号:276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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