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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导向裁判方式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7 19:47
【摘要】:现代司法裁判理念普遍主张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后果导向裁判方式认为按照逻辑思维惯性,司法裁判结果从预判的结论中推导出来,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因此能够适用于司法实践。首先,后果导向裁判方式符合法律体系开放性的特征,因为其考量因素既包含规范因素,也包含法官的个人性情、社会经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这些因素的考量能满足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目标。其次,后果考量必须具有正当理由,才能成为裁判规则的选取依据,因此主张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并需要满足一致性论辩和协调性论辩两个限制,使裁判规则至少要符合司法价值取向,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依据,才能适用这一裁判规则,这两个限制能防止自由裁量演变为任意司法。再次,后果导向裁判方式的适用价值体现在其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确定性及可接受性价值当中,契合现代司法裁判的价值功能取向。其合法性价值体现在裁判方式不能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冲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其合理性价值体现在裁判规则的推理要符合内部自洽和外在论证,以实现法律正义与个案正义的不失偏颇;其确定性价值体现在后果导向裁判方式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次证明论证推理,通过这一可普遍化的证明模式推论出的裁判结论能够满足“同案同判”的司法需求;其可接受性体现在后果考量对社会稳定的价值目标的关怀中。最后,后果导向裁判方式的适用还应当满足合宪性原则、正义原则以及常识和公益原则,考量后果的类型具有特定性,才能在特定的规则疑难情形中适用,并得出另人信服的司法裁判结果。因此,后果导向裁判方式能在特定的场合中解决规则适用难题,但应当扬长避短,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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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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