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承载了体现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也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裁判功能。但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是出现了功能异化的现象。虽然理论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非常充分的研究,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怪象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以研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为突破口,找准哪些刑事案件适合由人民陪审员参审,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裁判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实现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功能。这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指导司法实践,深化理论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根据。一般而言,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追求的功能预期相适应。首先,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需要与司法民主相吻合。民众参与司法裁判体现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民主,在审判中发挥实效体现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主,确定参审范围应重点以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为依据。其次,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要有效实现诉讼公正,需要找准人民陪审员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价值判断方面的作用。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集中在那些需要发挥价值判断的案件上,将大量简单轻微案件排除在陪审适用范围之外,这不仅仅有益于诉讼公正的实现,还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最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应该考虑诉讼经济和诉讼文化的影响。陪审是一项“昂贵的事业”,普遍适用陪审将会耗费大量的诉讼资源,而诉讼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不宜过宽。另外,由于我国诉讼文化的影响,民众普遍存在“厌讼”情绪,加之“熟人社会”的文化特点,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可能并不高,这也是确定参审范围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二部分分析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相关规范并考察实践运作状况。2004年《决定》颁布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不容乐观,陪审制使用不多,且存在着地区和案件类型的不均衡。2004年《决定》施行期间,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予以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使用了“社会影响较大”这一模糊不清的术语,缺乏实践操作性。实践中法院多是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是否适用陪审,出现了“小案常用,大案慎用”的现象。不仅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预期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实现,还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初衷。新一轮司法改革试点中对参审范围进一步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审范围的总括性规定较为宽泛;二是原则上参审类案件模糊不清;三是参审案件范围遗漏了死刑案件。实践中各试点法院都以试点改革方案为蓝本,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从实证考察来看,试点改革所规定的参审案件范围对于实践基本没有约束力,不少试点法院的陪审率仍高达100%。但令人吊诡的是,不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了人民陪审制审理,有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反而却没有适用,形成了“该用不用,不该用而用”的局面。不仅未能有效体现司法民主,也没有促进诉讼公正的有效实现。第三部分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完善建议。首先,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中有关参审范围的规定进行评析。其次,提出完善立法的总体构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切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预期,主要是司法民主和诉讼公正的有效实现;二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类型,改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不清的现状,增强实践可操作性;三是限缩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考虑到诉讼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应适当缩小;四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界定为轻罪,反之为重罪。最后,完善立法的具体设计。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包括以下两类案件:对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但是被告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不得适用(死刑案件除外)。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6.2
【部分图文】: 促进诉讼公正。(详见下图)2016 年至 2017 年 1—7 月 H 省 N 市 X 县法院未适用陪审的案件统计图2016 年至 2017 年 1-7 月 H 省 N 市 X 县法院未适用陪审的案件统计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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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嘉军;;人民陪审制度: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J];法学家;2015年06期
2 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06期
3 向前;陈莉;;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的困境与出路[J];法律适用;2015年11期
4 周成;喻怀峰;;陪审员专家化之合理性质疑[J];法律适用;2015年09期
5 汪建成;刘泊宁;;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基于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思考[J];东岳论丛;2015年08期
6 施鹏鹏;;审判中心: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突破口[J];法律适用;2015年06期
7 张思尧;;人民陪审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困惑与出路[J];法律适用;2015年06期
8 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研究;2015年02期
9 魏晓娜;;陪审制的功能、机制与风险防范[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1期
10 胡云红;;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重建及其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J];法律适用;201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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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湘子;;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N];中国商报;2018年
2 荆龙;;扩大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开 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N];人民法院报;2017年
3 赵兴武;盛静涛;周阳;;架起司法与民意的“连心桥”[N];人民法院报;2017年
4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N];人民法院报;2015年
5 施鹏鹏;;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考量[N];人民法院报;2015年
6 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年
7 王亚新;;陪审制改革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N];人民法院报;2015年
8 沈荣;;陪审员制度:上一轮改革试点的成绩单与意见表[N];人民法院报;2015年
9 胡夏冰;;案件陪审率,应该是个什么指标[N];人民法院报;2015年
10 胡夏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上)[N];人民法院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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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洪民;中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与重生[D];吉林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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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鹏;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
2 许克军;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
3 黄茂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D];湘潭大学;2015年
4 王黎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年
5 乔尚鹏;陪审程序选择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3年
6 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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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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