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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司法运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7 20:47
   后果取向学说的理论内涵在学者们的研究下日臻完善。后果取向学说的要义略谓:行为和品格的道德属性由后果决定。这就为我们研究后果取向法律解释方法提供了解释论依据。在比较法上,后果取向成为很多学者的研究主题,在我国也有少数学者涉猎,目前主要表现为对“后果导向”、“结果导向”、或“结果取向”等的研究。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与多变,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愈发明显,在很多情形下,已无法仅单纯依靠法律规范来实现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后果取向的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很普遍,也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在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认识到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的功能不足,也强化了对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相关研究。司法者在进行司法裁判时,为了能妥善处理个案,其思维方式呈现出向法外因素开放的特质。在个案裁判中,由于单一法律解释方法功能的有限性,司法者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综合性;而且法官还会考量诸种法外的解释因素,如,裁判引发的后果。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后果取向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起到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的补充作用。不可否认,后果取向法律解释方法也存在自身缺陷。我国目前所盛行的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存在固有的功能缺陷,需要后果取向法律解释来为其正当性保驾护航。同时,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应用,考虑了社会效果,可以大大增强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更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实现,同时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但我们也应清晰地意识到,不能过分夸大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作用。应该明确的是,法律解释的传统方法对司法实践的作用仍是不可替代的,我们要以坚持形式法治为立论基点,运用后果取向法律解释方法。毕竟,后果取向法律解释方法的功能定位仅仅是裁判说理的补强功能和证立途径,是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裁判结论的补充。不能简单地强调从后果出发倒推个案的裁判依据,应该严格遵循依法判案的要求,捍卫法律规则决定性。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德国学者就曾做出一份详细的后果取向论证的类型清单,其中列明了可以适用后果取向论证的具体情况。后果取向法律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表现,虽然法官并未释明其适用的是后果取向的裁判方式。笔者以“郑州劝烟案”的二审裁判为例,分析其对于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适用,得出后果取向法律解释在裁判结论可接受性上补强的具体作用方式。同时,笔者也认为,后果取向法律解释不可滥用,不能演化成从后果倒推得出司法裁判依据的方式。在我国,法治现状决定了我们还是要固守形式法治姿态,后果取向法律解释仅是作为司法裁判说理部分的佐证路径,不能超出其补强作用的限度。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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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知文;法律论证中的后果论[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8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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