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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外协议管辖的“最低联系”设计——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弱化实际联系的矫正

发布时间:2021-08-12 15:51
  为了克服涉外协议管辖中存在的"挑选法院"问题,实现国家司法主权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中国在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前,必须考虑到现有国内民事诉讼法与公约之间在"实际联系"要求上的不一致,作出一些调整,并在对当事方选择法院予以宽容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恰当的"最低联系标准"设置对"实际联系"的弊端作出相应矫正。 

【文章来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浅谈涉外协议管辖的“最低联系”设计——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弱化实际联系的矫正


“最低联系标准”的制度实施程序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利弊分析及我国的对策[J]. 肖永平.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5)
[2]日本2012年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介评[J]. 向在胜.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3]新民事诉讼法下当事人协议选择境外法院问题[J]. 杜涛.  人民司法(应用). 2017(01)
[4]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兼及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之检视[J]. 刘晓红,周祺.  法学. 2014(12)



本文编号:333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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