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08:25
多年来,因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使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屡次发生,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而且,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只是由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监督制约,没有外部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也借鉴了外国检察监督权的有益做法,于2003年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包括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程序、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障、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等内容共三十九条。该制度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而设立的一项外部社会监督制度。通过专家、学者的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而且从近几年来试行的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提高案件质量、减少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也有自己的特点。做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试行的情况怎么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有什么样的特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具体办案有无指导意义。带着...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已经明确
(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已经明确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总体情况
(一) 全疆试点工作启动情况
(二) 人民监督员办公机构建立的基本情况
(三) 人民监督员选任及保障情况
(四) 哈密地区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情况
三、对全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分析
(一)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二)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和撤案案件少,不起诉案件数量多
2、“三类案件”多,“五种情形”少
3、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数与撤案数、不起诉数之间无规律可寻
4、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成本高,受案后按期结案少
(三)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方式单一
2、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监督案件量不均衡,排序、随机抽取方法无法适用
3、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数量与自侦部门查办案件质量之间无实际关系
四、新疆检察机关有效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建议
(一) 因地制宜地选任人民监督员,确保监督的效果
1、通过对比查办案件数量,扩大可以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基层院范围,同时确定选任人数
2、在确定人民监督员时,应多层面考虑的选任对象的工作性质,确保履行职责时时间上有保障,发表意见充分、公正
(二) 扩大监督的方式方法,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
1、正确区分扩大监督范围与扩大监督案件方式
2、扩大监督案件方式的途径
3、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
(三)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1、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
2、修改《试行规则》
3、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调研,深化理论研究成果
五、哈密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案件带来的启示
(一) 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综合考虑涉案数额和犯罪情节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较为一致的供述,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 自侦案件办案周期不宜过长
(四) 自侦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充分做好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准备
(五) 对不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全面、充分地向人民监督员说明情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监督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邢宝玉. 人民检察. 2010(04)
本文编号:3361767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已经明确
(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已经明确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总体情况
(一) 全疆试点工作启动情况
(二) 人民监督员办公机构建立的基本情况
(三) 人民监督员选任及保障情况
(四) 哈密地区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情况
三、对全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分析
(一)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二)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和撤案案件少,不起诉案件数量多
2、“三类案件”多,“五种情形”少
3、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数与撤案数、不起诉数之间无规律可寻
4、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成本高,受案后按期结案少
(三)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方式单一
2、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监督案件量不均衡,排序、随机抽取方法无法适用
3、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数量与自侦部门查办案件质量之间无实际关系
四、新疆检察机关有效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建议
(一) 因地制宜地选任人民监督员,确保监督的效果
1、通过对比查办案件数量,扩大可以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基层院范围,同时确定选任人数
2、在确定人民监督员时,应多层面考虑的选任对象的工作性质,确保履行职责时时间上有保障,发表意见充分、公正
(二) 扩大监督的方式方法,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
1、正确区分扩大监督范围与扩大监督案件方式
2、扩大监督案件方式的途径
3、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
(三)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1、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
2、修改《试行规则》
3、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调研,深化理论研究成果
五、哈密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案件带来的启示
(一) 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综合考虑涉案数额和犯罪情节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较为一致的供述,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 自侦案件办案周期不宜过长
(四) 自侦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充分做好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准备
(五) 对不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全面、充分地向人民监督员说明情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监督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邢宝玉. 人民检察. 2010(04)
本文编号:336176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361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