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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信息公开的合理限度

发布时间:2021-10-01 02:43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开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信息,即便在被告人服刑完毕之后,仍可能长期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其社会效应等同于被公开的犯罪记录。然而,我国目前仍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制度来规范被告人信息的公开工作,应遵从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公开范围上作合理限制,并为犯罪人提供相关权利救济渠道,并大力促进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构建。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被告人信息公开的作用和目的
    (一)被告人信息公开的作用
        1. 公开上述被告人信息主要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上述被告人信息公开不当将会给犯罪的特殊预防带来负面效应。
    (二)被告人信息公开的目的
        1. 刑事案件起诉书公开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和深化检务公开。
        2. 检务公开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利。
        3. 相对于检务公开的目的,上述被告人信息公开的目的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被告人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被告人信息利用的时间限制问题
        1. 针对不同的被告人信息应当确定不同的利用时限。
        2. 被告人信息利用时限设置应当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二)被告人信息利用的人员范围问题
        1. 被告人信息在裁判生效以前在性质上有别于犯罪人员信息,对社会公众整体公开被告人信息应当分不同情形处理。
        2. 裁判已经生效的被告人信息等同于犯罪人信息,应当针对不同的人员范围设定不同的利用结束时间。
四、被告人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
    (一)被告人信息公开规范不属于检务公开制度的应然内容
    (二)被告人信息公开最终应当由国家犯罪记录制度予以规范
    (三)检务公开制度中附带规定被告人信息公开规范,应遵从犯罪记录公开的基本原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J]. 宋英辉,杨雯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4)
[2]犯罪记录的双重属性及其使用限度——以个人信息为切入[J]. 吴尚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3]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建构[J]. 于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3)
[4]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的刑事被遗忘权对应义务研究[J]. 郑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1)
[5]性犯罪人再次犯罪预防机制——基于性犯罪记录本土化建构的思考[J]. 田刚.  政法论坛. 2017(03)
[6]检务公开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J]. 段军霞.  人民检察. 2017(02)
[7]检务公开的实践考察与法理分析——以G市人民检察院改革为样本[J]. 万毅,谭永忠,谢天.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6(04)
[8]前科消灭制度建构论[J]. 韩宝庆.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9]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与司法资源的体系化整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视角的展开[J]. 于志刚.  江汉论坛. 2016(03)
[10]类型化视野下的检务信息公开原则[J]. 葛琳.  法学杂志. 2015(10)



本文编号:341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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