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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9 00:02
  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的不明晰是人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质疑的一项内容。明确监督效力必须首先处理好人民监督员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不威胁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适当拓展监督效力,以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25(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困境——监督效力的评析
    1.监督效力的疲弱。
    2.监督程序的被动。
    3.权力冲突的模糊处理。
    4.监督期限的冲突。
二、司法独立——监督效力难以回避的因素
三、进路——监督效力的适当拓展
    (一) 实体上的效力
        1.扩展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范围。
        2.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主动性。
        3.增强人民监督员对撤案表决的效力。
    (二) 程序上的效力
        1.完善监督启动程序。
        2.健全提请复核的程序。
        3.增强复核的程序救济。



本文编号:346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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