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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探讨

发布时间:2021-11-12 18:40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主人”的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改革目标的实现。陪审员是以非职业法官的身份参加到审判程序中的个人。对于陪审员来说,其非法律的视角和非法律的思维更有助于其履行职务,因为陪审制度的精髓就在于陪审员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中规定:“凡自由民除经与其同等的人依法判决或遵照王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陪审员选任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将适格的普通公民推举到法庭,行使审判权力。陪审员任职资格的这种宽泛性,并不代表陪审员选任的随意性。而且恰恰相反,如何能够以最合适的程序从符合任职资格的人中挑选出能够真正履行职责的陪审员,使他们能最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由此可见科学的陪审员选任制度是陪审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核心问题之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作为一个司法制度,它的存在既有工具性的一面,更由其自身独立的价值目标。其工具性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民主价值;二,人权保障价值;三,效益价值;四,公正价值...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现状及其成因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司法实践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现状的成因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价值
    一、工具价值
        (一) 民主价值
        (二) 人权保障价值
        (三) 效益价值
        (四) 公正价值
    二、独立价值
第三章 中、西方陪审员选任制度比较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简介
        (一) 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选任制度—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二) 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选任制度—以法国和德国为子号表
    二、西方与中国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比较
        (一) 英美法系国家与中国比较
        (二) 大陆法系国家与中国比较
    三、结论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改革
    一、指导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 指导原则
        (二) 改革目标
    二、改革措施
        (一) 我国宪法应当恢复确立陪审制度
        (二) 放宽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
        (三) 严格履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四) 建立"候补赔审员"制度
        (五) 理性安排专家参与审判的方式
        (六) 取消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审查权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瞻[J]. 徐静村,潘金贵.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05)
[2]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1999(05)
[3]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J]. 宋英辉,吴宏耀.  中国法学. 1999(02)
[4]陪审团审判在美国和香港的运作[J]. 赵宇红.  法学家. 1998(06)
[5]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J]. 陈瑞华.  中外法学. 1998(06)
[6]论刑事诉讼中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J]. 游伟,孙万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3)
[7]法学教育改革模式之探讨[J]. 冯涛.  理论与改革. 1996(08)
[8]法律效益的概念分析[J]. 公丕祥.  南京社会科学. 1993(02)



本文编号:34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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