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
发布时间:2025-01-15 09:4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提起刑事公诉的职权来源、运作机制和价值追求一致,其法律身份都应当定位为公诉人。基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是开放的,被监督对象对检察建议有如期回复的义务,同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权和抗诉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三、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的比较
(一)诉讼职权
(二)两造关系
(三)价值追求
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公诉人地位的证成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性
(二)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监督,诉讼是手段
(三)公诉人地位是检察机关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基本保障
五、公诉人视角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路径
(一)拓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增强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权威性
(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权
(四)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权
本文编号:402721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三、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的比较
(一)诉讼职权
(二)两造关系
(三)价值追求
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公诉人地位的证成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性
(二)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监督,诉讼是手段
(三)公诉人地位是检察机关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基本保障
五、公诉人视角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路径
(一)拓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增强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权威性
(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权
(四)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权
本文编号:402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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