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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

发布时间:2017-12-06 13:13

  本文关键词: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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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第71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其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安排,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该法只在第137条原则性地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在其后的第141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作出了转让时间与转让比例上的限制,并未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否作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引发了理论与实践上的争议。根据公司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公开的转让市场,股权自由转让是其基本交易规则,除法律规定内容之外不得限制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故本文主要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以常州百货大楼股权转让纠纷案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主旨以及研究目的,结论部分为本文观点的概括。 正文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本文所涉及的立法,包括公司形态方面的法律规定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当前立法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问题上的空白,为后文的讨论奠定基础。 第二章分析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问题出现的原因,认为这一问题的出现源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与公司章程自治原则之间的价值冲突,但是,这两个原则都不是绝对不可限制的,如果坚持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将侵害他人的私人财产权,则该原则可以被限制。因此,原则上,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优先,但为了防止公司发起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及剩余股东的利益,或者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时,公司章程自治原则优先,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安排。 第三章分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根据公司股票是否公开发行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并运用数据分析、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论证两种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具有如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人合性基础,但非上市非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差异明显,相反,它与有限责任公司呈现趋同化发展,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基础,因此,该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安排。 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自治空间,通过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并参照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章程限制内容,从章程可限制内容与限制边界两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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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U,

本文编号:125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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