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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12-06 15:14

  本文关键词:论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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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隐名出资行为广泛存在,它对鼓励投资、推动经济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隐名投资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所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出资瑕疵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隐名出资人身份确认纠纷和投资权益归属纠纷。而目前我国的商事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隐名出资人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仅仅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的效力、隐名出资人转化为显名股东的条件及显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隐名出资人在相应的纠纷中,权利得不到保护,利益受到侵害,极大地削弱了投资的热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隐名出资人权益受限这一问题,笔者通过查阅案例,发现了隐名出资人权益受限的原因:一是隐名出资人身份不明晰、地位不明确;二是隐名出资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太少。隐名出资人的身份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所谓名正才能言顺,只有搞清楚隐名出资人的身份,才能进一步明确他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笔者从理论界的争论出发,详细的探析了各种学说,并结合国外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修正形式说。该说不同与以往的“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它是在形式说的基础上,着重考量其它要件。该说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在隐名出资人身份的认定上无疑是一剂良药。隐名出资行为在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也大量存在,但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发达,对于此类纠纷,他们往往依靠信托来解决。目前我国虽有《信托法》,但是并没有将其和隐名出资结合起来,致使隐名出资人在权利受损时,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寻求保护。在此背景下,笔者在借鉴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前提下,将股权信托与隐名出资进行融合,提出了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以此来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对于本文,笔者是从隐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入手,依据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这一条主线,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隐名出资人的概述。在这一章,笔者主要探讨隐名出资人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产生的原因。目前在理论界,关于隐名出资人的称谓,不同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主张将其称为隐名股东,还有主张称其为实际出资人等等。笔者根据隐名出资人的特征,通过概念之间的比较,从而论证了隐名出资人这一称谓的准确、恰当。除此以外,本章还从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隐名出资人产生的原因,并结合隐名出资人的种类,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隐名出资人即为合法的隐名出资人,对于规避法律法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隐名出资人,本文不予讨论。第二部分是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在该部分,笔者通过翻阅大量的文献,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典型的国家为对象,注重考查了这些国家商事法律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规定。再次基础上,笔者又立足于我国,从我国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究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其中,为了强有力体现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现状,笔者借用了大量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直观的反应出隐名出资人权益受限这一事实。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隐名出资人的权益,根据大量的案例,笔者又探寻出隐名出资人权益受限的原因。因为只有了解隐名出资人权益受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出更好的保护途径。第三部分是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笔者在前述章节中已经详细论述了隐名出资人的概念、特征、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权益受限的原因,在本章,笔者着重论述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该问题的研究中,笔者仔细的分析了已存的三种学说——“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明确的指出这三种学说在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的不足。除此以外,笔者还用案例的形式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身份时的不同做法,结合国外几个国家的做法,笔者提出了“修正形式说”这一标准。第四章是隐名出资人权益的保护。在明确了隐名出资人身份的基础上,笔者论述了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针对该制度,笔者从它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这些基本方面出发,深入浅出,详细的介绍了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存在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对该模式下隐名出资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剖析,从而为隐名出资人缝制了一件权益保护的外衣。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是隐名出资和股权信托的结合,笔者之所以将二者结合,根源在于隐名投资与股权信托之间存在天然的契合,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共通性,而为了论证二者的天然契合性,笔者不仅分别研究了隐名出资和股权信托,还将合伙、代理等制度与信托制度进行了比较,最终得出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要想很好地保护隐名出资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应该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规范。除此以外,关于信托终止的原因及其后果的规定,笔者对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的终止及其后果进行了创设。由此,一个完整的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就展现在我们眼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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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耀清;;刍议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09期



本文编号:125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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