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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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架构为视角,分析当前《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立法“一点两面”的双层规范架构下国有独资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研究当前架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完善的思考。本文第一章分析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架构,首先指出我国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遵循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为“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探讨该定义的深层次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层级范围的限制性、公司设立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职责行使主体的排他性的三个特征。同时本章指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当前“一点两面”的立法架构:所谓“一点”,指2005年《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制度作出的集中特别规定。所谓“两面”,指第一层面(从组织性质角度),在公司法框架下,以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一般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制属性作出补充规范;第二层面(从所有制属性角度),在国有资产立法框架下,通过(1)国家出资企业的一般规定;及(2)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这两类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国有”属性而进行特殊调整。本文第二章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立法的发展脉络,首先分析1993年《公司法》单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当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被纳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范畴而更多地体现为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并列的特殊主体。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1993年《公司法》到2005年《公司法》发展的历史变革,指出:在架构上,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制度从独立设定一节到成为特殊规定,与此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作为补充;取消了设立国有公司过程中对行业的强制性规定,回归公司法组织立法的的特性;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机制上,从贯彻国资监管体制转变为发挥监事会职能。同时,分析2005年《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定间的关系,2005年《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制度的补充作用;部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实际上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一般原则;对部分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原则基础上进行了特殊规定,体现在职能机构差异化的权能设置、更严格的人事选任机制及兼职限制规定。更进一步,本章对2005年《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制度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不相准用的现象进行分析,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例,提出若直接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其与现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确存一定范围内的不一致性。最后,本章基于历史演变的视角分析《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立法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系,指出国有资产立法对《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一节的发展整体上起着引领作用,当前国有资产立法在以往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不断发展改良,而《公司法》却可能存在无法及时通过修改对之予以反馈的情形。本文第三章分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改革的理论支撑与现实需求。从理论上,现代企业立法体系应以企业组织形式为区分。然而,2005年《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在形式上来看,便是以所有制为区分的立法思想在《公司法》中的残留。国有独资公司特殊性的落脚点本身在于其“国有”属性,而非“独资”属性,《公司法》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形式规范国有独资公司有其弊端,体现在:损害公司法作为公司制企业基本组织立法的定位与统一性;重复立法降低法律的实施效率;拖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进度。同时,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过程中,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特殊规定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公共企业功能的分类实施所需的制度土壤,无法兼顾两类公司在企业组织与监督管理上具有的特殊性;而基于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体制改革的考虑,在将来系列复杂的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限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担任将无疑会与现实需要脱离,阻碍改革的进程。本文第四章研究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的完善。本章首先指出国有企业改革(1)在制度运行层面,是《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调整的动因;(2)在立法架构层面,应剥离2005年《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以避免其成为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障碍,因此,改革本身也是立法架构完善的结果。其后,本章指出应重塑《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特别立法间的关系,具体为在公司法层面,应使公司法回归基本的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组织立法定位,而在国有资产特别立法层面则应明确其兼具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组织法及行为法的定位,以满足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在《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制度基础上形成专门调整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组织立法及规范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法,在国有资产基本立法中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组织特征,以行为法形式分类规范不同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就国有独资公司纳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过程中的制度调整,本部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框架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法律制度、治理法律制度及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分别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 立法架构 国有资产立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2
- 导言12-18
- 一、问题的提出12-13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3
- 三、文献综述13-15
- 四、主要研究方法15-16
- 五、论文结构16-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架构18-24
-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与特征18-21
-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18-19
-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9-21
- 第二节 当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一点两面”的双层架构21-24
- 一、国有独资公司“一点两面”的双层架构及其特征21-22
- 二、双层架构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22-24
- 第二章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立法的发展脉络24-36
- 第一节 1993年《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24-27
- 一、1993年《公司法》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历史背景25
- 二、1993年《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特殊规定的地位与特征25-27
- 第二节 《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发展——1993年《公司法》到2005年《公司法》的制度变革27-33
- 一、1993年《公司法》到2005年《公司法》的变革27-29
- 二、2005年《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制度间的关系29-32
- 三、2005年《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不相准用的分析32-33
- 第三节 《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立法之间的协同与交错33-36
- 一、《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立法之间的协同34
- 二、《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立法之间的交错34-36
- 第三章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完善的理论支撑与现实需求36-43
- 第一节 现代企业立法体系应以企业组织形式为区分36-37
- 第二节 公司法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落脚点与弊端37-40
- 一、以“国有”为特殊规定的落脚点37-38
- 二、《公司法》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弊端38-40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新的要求40-43
- 一、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挑战40-41
- 二、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体制改革的挑战41-43
- 第四章 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完善的思考43-49
-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立法架构完善的逻辑顺序43-44
- 一、重视《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调整的特殊性43
- 二、制度层面应以国有资产立法中的具体制度完善为先导43-44
- 三、架构层面最终剥离《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44
- 第二节 重塑《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特别立法间的关系44-46
-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基本组织法与特别组织法、行为法之间的关系44-45
- 二、国有资产立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范45-46
-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纳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过程中的制度调整46-49
- 一、设立法律制度完善46
- 二、治理法律制度完善46-47
- 三、责任法律制度完善47-49
- 参考文献49-5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2-53
- 后记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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