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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资不真实的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发布时间:2020-07-01 13:24
【摘要】:基于对连带债务所处之多数主体之债之体系及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监督责任的分析,可以发现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本质上承担相互独立之债务,就一个债务人所生事实之效力原则上仅仅对该债务人发生效力即相对效力,唯于该事实能够实现债权或者为了简化当事人之间之求偿关系时使得该事项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即绝对效力。而在就一债务人所发生之诸多事实中主要有十项得发生绝对效力。需特别注意者,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受领迟延不应当发生绝对效力,而所谓绝对效力应当限制在就一个债务人所发生事项而产生对他债务人也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范围内。同时,对于连带债务对外效力问题大陆现行立法基本空白,因此需要适当规定。 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给我们对公司发起人出资不真实而导致的差额填补责任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的理解出了一道难题。通过对公司设立过程和公司成立的区分,我们才真正看清了这个问题的本来面目,并由此发现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方式。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他发起人出资不真实所导致的公司资本差额的填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则不再承担。公司成立之后的出资差额的填补不能的风险应当由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同时,公司发起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都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在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场合原发起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对原发起人出资不真实的差额承担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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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明晋;;连带责任制度成因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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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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