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下的救济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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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资本由原来严格的一次性缴纳规则转变为相对宽松的分期缴纳规则可谓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亮点。这种转变对于股东、公司利益,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配套立法的缺失,使得该规则在实际操作上不但不能凸显其本有的“亮点”,反而出现了新的两难问题。特别是在公司股东不严格遵守或违反分期缴纳规则的情形下各相关法律主体的利益平衡和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的现行条文在此暴露出了其不足。因此,本文也试着提出些许建议,包括:设立催缴和股东除名程序;建立完善的公司资本公示机制;允许个案严格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赋予足额出资股东催缴权和派生诉讼之权。
【关键词】:公司资本 分期缴纳规则 催缴权 资本公示 公司人格否认 派生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9-13
- 1.1 案情介绍9-10
- 1.1.1 案件简介及审理情况9-10
- 1.2 两案引发的思考及本文需分析的法律问题10-13
- 第二章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13-20
- 2.1 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13-17
- 2.1.1 公司资本的概念13-14
- 2.1.2 公司资本的原则14-15
- 2.1.3 我国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的概念和本质15
- 2.1.4 我国确定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的依据15-17
- 2.2 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及法律责任17-20
- 2.2.1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17-18
- 2.2.2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18-19
- 2.2.3 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责任19-20
- 第三章 《公司法》在股东欠缴出资情形下对各利益主体救济不足20-27
- 3.1 《公司法》难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忠实足额出资义务20-22
- 3.1.1 《公司法》缺乏要求欠缴出资股东及时有效补缴的规定20-21
- 3.1.2 《公司法》未规定股东违反补缴义务的法律后果21-22
- 3.2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实效甚微22-24
- 3.2.1 《公司法》未要求公司及时公示资本情况22
- 3.2.2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如何承担公司的对外债务22-24
- 3.3 《公司法》忽略了足额出资股东的权利24-27
- 3.3.1 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资本充实责任缺乏有力法律支撑24-26
- 3.3.2 《公司法》未赋予足额出资股东为公司利益向未足额出资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26-27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下救济机制的思考及建议#2027-34
- 4.1 国外关于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下救济机制的相关立法27-28
- 4.2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分期缴纳规则下救济机制的立法建议28-34
- 4.2.1 设立催缴和股东除名程序28-29
- 4.2.2 建立完善的公司资本公示机制29
- 4.2.3 允许个案严格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29-32
- 4.2.4 赋予足额出资股东催缴权和派生诉讼之权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致谢3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傅穹;;分期缴纳规则下的公司诉讼[J];当代法学;2008年04期
2 宋良刚;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救济[J];法律适用;2003年Z1期
3 冯果;论公司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责任[J];法学评论;1999年03期
4 王晓可;;浅析分期缴纳中催缴程序的执行[J];法制与社会;2007年07期
5 龙校一;浅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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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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