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30 21:08
本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连带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2014年新《公司法》的出台,认缴登记制的出现使得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业务基本上已成为历史,围绕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理论争议似乎可以告一段落,而其在审计业务中因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便再也无法回避,审计业务远比验资复杂,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更多,影响范围也更大,可以预计,中国的会计职业在验资诉讼的爆炸过后,可能很快又陷入审计诉讼的漩涡之中,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连带责任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成了当务之急。在理论上,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连带责任相关制度的诸多方面都没有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具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也依然没有使分歧得到妥善解决,究其根本,在于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既非一般侵权法体系下的人身损害也非财产损害,而是一种纯经济损失,如果让会计师是对该种纯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则担心由此造成的滥诉和会计师职业危机,反之,则又担心由此可能造成公司财务舞弊的泛滥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保障的缺失。本文适当利用财务会计知识,试图站在法学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全文共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上论证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中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首先介绍了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会计师能否作为连带责任承担主体的争议,并分析各自观点的合理性与不足,其次从会计师审计业务和会计师职业自身的特殊性等角度充分论证其单独作为连带责任承担主体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则逐项分析构成会计师承担审计中连带责任的要件,并深入分析理论界关于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的争议焦点,同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就第三人范围之问题,试图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观点,同时联系我国的司法实际,公平地确定第三人之范围,以求达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第三部分就赔偿范围进行探讨,从纵向和横向角度进行考量,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范围标准。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报告 连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缪静;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J];法学;2002年08期
2 陈洁;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1999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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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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