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股股东权之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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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项有效的融资工具,优先股以其设置的灵活性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创设了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由于适用的广泛性,国外各个国家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优先股法律制度。而优先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优先股股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英美国家通过案例法和成文法建立起完善的优先股股东权保护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对于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权也有完善的立法保护。作为舶来品,优先股在我国的现状可谓起步晚、发展慢,对于优先股股东权保护意识低,保护力度弱,保护范围窄。2013年颁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后,证监会又颁发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作了一定的规定,较之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了较大进步,但是跟西方国家优先股制度相比,仍有较大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作为框架性的规定,很多问题不够具体,需要在借鉴发展历史较长国家的司法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二是作为试点性规定,很多问题没有涉及,需要参考实践制度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优先股以其稳定的收益吸引投资者,以其表决权的限制吸引融资者。因此优先股的收益是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关键组成部分。本文从股东收益权出发,从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两个角度,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进行考察。“法律保护”其实主要探讨的是公司法层面上的保护,并不涉及其他部门法,主要侧重于从司法实践和立法制度的层面进行考察和借鉴,并不涉及制度建设及构想。主要介绍了美国优先股制度中具有影响力的判例和州立法对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中的权利保护。因为美国作为优先股的发源地,其优先股发展时间长,制度较为完善。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其案例法和成文法的完整性便于从实践和制度两个方面做考察。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单独立法模式为研究提供了不同视角。鉴于篇幅太小、选题较大,笔者着重列举了优先股股东权利极易受侵害的几种情形,着重结合美国司法实践参考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于我国优先股股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导言部分简单介绍了优先股在国际上的广泛适用性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提出优先股股东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缺乏保护的现状,从而引出保护优先股股东权利的意义。其次通过国内外学者研究的文献综述分析我国有关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研究的不足,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做持续研究,引出文章研究的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第一章介绍了优先股股东权的概念和属性,提出优先股股东权同时具有股东属性和契约属性,并利用图示展示了优先股股权的契约属性,而契约属性发展至今经历了一定的修正。其次分析了公司治理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影响,着重叙述了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完善以及监事会制度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影响。股东大会制度中主要论述了建立优先股股东单独表决机制对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董事会制度中主要论述了董事对优先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以及对董事会自身的商业判断准则对股东权利的影响。监事会制度对于股东权利的影响主要从监事会的职责出发展开分析。第二章论述了优先股股东权在公司利益分配机制中的保护。其中以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为中心,先列举出股利分配中优先股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不分配股利、调整股息以及取消累积股息。结合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具体侵害形式,考察了法院的裁判路径以及成文法的有关规定。其结论显示少分或者不分股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公司合并分立。由于对股东权利契约自由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可能禁止其中一些方式对股东权利的侵害,但也会放任一些对优先股股东进行权利侵害的方式。因此事先对收益权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是权利保护最为有效的方式。后列举了剩余财产分配中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侵害形式:不分配剩余财产、股息不计入剩余财产。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东首先是股东,基于出资享有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但是英国却较为特别,根据英国判例,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优先股股东并不享有。至于股息是否计入剩余财产,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美国,需要结合成文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考察。在利益分配机制中,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契约属性以及对契约属性的修正是分析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重要线索,对于某项权利的保护是代表公司权力的契约和代表州和联邦权力的强行法相互制约和平衡的结果。第三章论述了优先股股东权在公司利益调整机制中的保护。公司利益调整机会有很多种,考虑到实践中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影响程度,笔者着重分析了公司增资、减资、资本重组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影响。增资中增发更高级别优先股、减资中对于优先股股份的回购、资本重组中公司的分立合并对于优先股股权影响最为直接和重大,笔者对以上四种情形作了分析。对优先股的回购中,回购的发起权、对回购的异议关系到要不要回购的问题,回购的价格关系到怎样回购的问题,因此在回购中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至关重要。发行更高级别的优先股是公司融资方式,但因影响到优先股股东的权利,需要单独表决并赋予优先股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并和分立同样是公司的一项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有重大影响,同样需要单独表决,对于异议股东还要给予充分的救济。对公司利益调整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正当权利,即使在调整过程中造成对某些股东权利的侵害,也不应当以此为依据禁止公司的调整行为。因此,给予异议股东的充分救济是维护整个交易过程平衡的关键。结语部分分析了利益调整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之间的关系,总结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特点,从而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键词】:优先股 股东权 利益调整 利益分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5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意义及文献综述10-13
- (一)国内文献综述11-12
- (二)国外文献综述12-13
- 三、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13-14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优先股股东权概述15-34
- 一、优先股股东权的法律概念与性质15-20
- (一)优先股股东权的法律概念15-16
- (二)优先股股东权的性质16-20
- 二、优先股股东权的优先性及相关限制20-22
- (一)利润分配上的优先权21
- (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权21
- (三)表决权上的限制21-22
- 三、影响优先股股东权的因素22-29
- (一)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优先股股东权的影响22-28
- (二)公司经营对于不同优先股股东权的影响28-29
- 四、我国优先股股东之法律保护29-34
- (一)我国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发展29-31
- (二)我国优先股法律实务的发展31-34
- 第二章 利益分配机制中优先股股东权保护34-44
- 一、股利分配中对于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34-41
- (一)不分配股利35-37
- (二)调整股利37-39
- (三)取消累积股息39-41
- 二、剩余分配中对于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41-44
- (一)不分配剩余财产41-42
- (二)股息不计入剩余42-44
- 第三章 利益调整机制中优先股股东权保护44-50
- 一、公司减资中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44-46
- (一)股权回购的发起44-45
- (二)股东对于回购的异议45
- (三)股份回购的定价45-46
- 二、公司增资过程中对于优先股股东的保护46-48
- (一)优先认购权47-48
- (二)发行表决权48
- 三、公司合并中对于优先股股东的保护48-49
- 四、公司分立过程中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49-50
-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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