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2 02:45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19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认”与“缴”二分视角下问题的提出
二、是否必须“催”?
(一) 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催”
(二) 公司外部关系中的“催”
三、谁来“催”?
(一) 公司意志下催缴执行主体的确定
(二) 未形成公司意志下催缴执行主体的确定
四、何时可“催”?
(一) 出资期限未届至的催缴
1.不合理出资期限的效力问题
2.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
(二) 未约定出资期限和出资期限届至的催缴
五、催而未缴的法律后果
(一) 合同法视角下的责任补足
(二) 社团组织法视角下的责任强化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 丁勇. 法学研究. 2018(02)
[2]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出资缴纳约束机制研究[J]. 郭富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J]. 冯果,段丙华.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3)
[4]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 罗培新. 法学评论. 2016(04)
[5]论认缴登记制下股东的出资自由与限制——一个解释论视角的透视[J]. 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04)
[6]“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J]. 蒋大兴. 现代法学. 2015(05)
[7]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J]. 俞巍,陈克. 法律适用. 2014(11)
[8]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注册资本制的修改与股东的出资责任[J]. 李志刚. 法律适用. 2014(07)
[9]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 甘培忠. 科技与法律. 2014(03)
[10]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J]. 朱慈蕴. 北方法学. 2014(01)
本文编号:2952496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19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认”与“缴”二分视角下问题的提出
二、是否必须“催”?
(一) 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催”
(二) 公司外部关系中的“催”
三、谁来“催”?
(一) 公司意志下催缴执行主体的确定
(二) 未形成公司意志下催缴执行主体的确定
四、何时可“催”?
(一) 出资期限未届至的催缴
1.不合理出资期限的效力问题
2.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
(二) 未约定出资期限和出资期限届至的催缴
五、催而未缴的法律后果
(一) 合同法视角下的责任补足
(二) 社团组织法视角下的责任强化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 丁勇. 法学研究. 2018(02)
[2]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出资缴纳约束机制研究[J]. 郭富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J]. 冯果,段丙华.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3)
[4]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 罗培新. 法学评论. 2016(04)
[5]论认缴登记制下股东的出资自由与限制——一个解释论视角的透视[J]. 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04)
[6]“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J]. 蒋大兴. 现代法学. 2015(05)
[7]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J]. 俞巍,陈克. 法律适用. 2014(11)
[8]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注册资本制的修改与股东的出资责任[J]. 李志刚. 法律适用. 2014(07)
[9]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 甘培忠. 科技与法律. 2014(03)
[10]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J]. 朱慈蕴. 北方法学. 2014(01)
本文编号:295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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