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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之适用条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31 06:07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了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为特定条件下公权力强制介入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条对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拟从《公司法》第183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发,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于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略作分析,并就如何避免公司因陷入僵局而导致解散提出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3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要件分析
    (一) 公司决策机制失灵,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发生重大损失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主体要求)
    (四) 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二、公司僵局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一) 设置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表决方式
    (二) 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僵局的化解措施
    (三) 设置股权强制回购条款
    (四) 股权转让/减资
    (五)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防公司僵局[J]. 柏立团.  董事会. 2011(11)
[2]公司僵局诉讼的实体认定标准[J]. 乔宝杰.  人民司法. 2009(14)
[3]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 公司法第183条适用引发问题之探讨[J]. 张艳,马强.  法律适用. 2008(09)



本文编号:30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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