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7-04-24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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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颁布,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当时的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解散公司诉权做出规定。然而公司出现僵局,大股东滥用资本,股东利益持续受损而无法解除等情况时常出现。小股东的利益被股东侵害时,由于立法的缺失,权利不能得到救济。 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首次确定了我国公司股东享有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权,,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重大突破。然而,这一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立案审查的条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等等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当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法院是否必须要强制解散公司,究竟还有没有其他可以替代强制解散公司的方法来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 本文以解散公司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完善为中心,通过案例在研究股东解散公司诉权时,分析我国立法状况,借鉴国外股东解散公司诉权保护的规定及实践,对我国解散公司诉权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替代强制解散公司的其他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股东 发生僵局 强制解散 其他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论文摘要3-4
- ABSTRACT4-7
- 绪论7
- 1 公司僵局案例及其基本特征7-12
- 1.1 案例7-8
- 1.2 公司僵局的涵义与特征8-10
- 1.3 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及类型10-12
- 2 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正当性及我国的立法分析12-19
- 2.1 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正当性12-15
- 2.2 我国关于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机制的立法与分析15-19
- 3 从比较法视野下看国外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制度19-23
- 3.1 国外公司法对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19-20
- 3.2 国外对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20-23
- 4 完善我国公司解散机制诉讼程序的建议23-29
- 4.1 诉讼主体的确定23-25
- 4.2 规范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25
- 4.3 举证责任的分担设置25
- 4.4 财产与证据的保全25-26
- 4.5 实行调解前置和清算后置程序26-27
- 4.6 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27-28
- 4.7 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28-29
- 5 其他替代公司解散的司法救济方式的运用29-32
- 5.1 引入股权强制转让29-30
- 5.2 结合调解方式的股份收购30
- 5.3 设立临时管理人制度30-31
- 5.4 强制公司回购股东股份31-32
- 5.5 预设公司僵局的解决方式32
- 结语32-34
- 参考文献34-35
- 致谢3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王海平;公司章程性质与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J];当代法学;2002年03期
2 蔡元庆,龚建凤;资本多数决原则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协调[J];当代法学;2003年11期
3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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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辉;;论公司僵局的救济[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01期
6 潘云波;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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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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