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浅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以《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为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17 07:59
  为了保障有限公司人合性、解决"一股二卖"等问题,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发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一种倾斜性的权利配置。出于对维权成本高昂、制度目的落空等不利后果的担忧,不宜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也不是物权性形成权,否则将因缺失股权变动外观导致第三人信赖利益受损。应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债权性形成权,提出了赋予拟出让股东转让与否的决定权,并同时将出让对象限定为行使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解决对策。 

【文章来源】:宿州学院学报. 2018,33(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是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
2 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性形成权
3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债权性形成权
4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J]. 胡晓静.  环球法律评论. 2015(04)
[2]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J]. 常鹏翱.  中外法学. 2014(02)
[3]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J]. 蒋大兴.  法学. 2012(06)
[4]先买权基础理论之探究[J]. 杨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4)



本文编号:334739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34739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79c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