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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宜在清算程序中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14 08:22
  <正>【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财务清册及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并在终结裁定中告知债权人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责任。□案号(2016)苏01破1号(2016)苏01司惩1号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清算程序中的民事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三、清偿责任的表述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和第247条解析[J]. 王亚新,陈晓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2]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J]. 江伟,常廷彬.  中国法学. 2008(03)



本文编号:33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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