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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实施后公司法总则修订路径之选择

发布时间:2024-06-30 03:05
  《民法总则》的实施给《公司法》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影响。《民法总则》"法人章"采用大规模"复制"《公司法》规定的立法技术,客观上导致《公司法》"总则章"22个条文中的13个核心条文被"抽离"并纳入《民法总则》,剩余9个条文再以"总则章"冠名已经名不副实。未来我国《公司法》"总则章"修订存在保留总则形式、删除总则、重构企业形态编纂公司法典、改总则为形式续编四条备选路径。这四条路径各具优点,亦存不足。综合"总则章"条文之实际容量、《公司法》的体系构造、《公司法》与《民法总则》之适用关系、立(修)法成本等因素考量,形式续编具有符合总则条文之实际、能保持公司法的体系结构、能理顺与《民法总则》之适用关系、修法成本较低、存在比较法之理据、可接受程度较高等诸多优势,是未来我国《公司法》"总则章"修订最妥适、可行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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