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4-06-28 00:58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因此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股东只用认缴相应的注册资本即可。但是首先,实行认缴资本制会导致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丧失,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在二元资本公示格局下,由于债权人难以及时获知公司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加之股东出资催缴程序的不完善,更是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不利境地。为此,应当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构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正确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击
(一) 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丧失
(二) 二元资本公示格局的局限性
(三) 催缴出资程序的缺失
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 确立催缴出资的机构
(二) 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三) 建立加速股东出资责任到期的制度
1. 由法律对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合理限制
2. 对《公司法解释 (三) 》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大解释
3. 在非破产情况下, 亦可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四) 正确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编号:39962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击
(一) 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丧失
(二) 二元资本公示格局的局限性
(三) 催缴出资程序的缺失
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 确立催缴出资的机构
(二) 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三) 建立加速股东出资责任到期的制度
1. 由法律对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合理限制
2. 对《公司法解释 (三) 》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大解释
3. 在非破产情况下, 亦可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四) 正确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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