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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

发布时间:2024-07-07 05:21
  虽然股与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且公司法与合同法确立了关于股与债的不同规则,但在企业融资的经济现实中,股与债常常被混合使用。就经济实质而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不过是一种相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买入期权,而股权是一种股东对普通债权人的买入期权。在此意义上,股与债不过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存在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借贷管制、利息管制、公司资本管制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定性上,是否参与全部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是区别股与债的关键要素。而单纯拥有组织法上的投票权、董事委派权、利润分配权甚至有名义上的股东资格,都不宜作为将债权认定为股权的充分依据。现行法僵硬地区分股与债的做法,往往会导致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错误解释,并不恰当地破坏当事人之间原来自愿设定的风险分配。尊重当事人关于股债安排的自由约定,不仅适用于公司融资交易,也适用于非公司法下的各类合同,如担保交易和具有分担风险属性的借款交易。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导 言
一、作为有名合同的股与债
二、借款交易中的股债区分
    (一) 借贷管制与利息管制
        1.以股为债
        2.以债为股
        3.小结
    (二) 流质流押管制
        1.以所有权为媒介的担保交易
        2.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
        3.流质流押管制
        4.小结
三、资本制度背景下的股与债
    (一) 出资义务的履行与替代
    (二) 资本维持与股份回购
    (三) 破产法视角下的资本管制
    (四) 小结
四、股债转换及组织法视角下的债
    (一) 债权人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权
    (二) 破产程序中股与债的自愿交易
    (三) 破产程序中股与债的强制交易
        1.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2.破产程序中的“债转股”
    (四) 小结
结 论



本文编号:40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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