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承担的对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对加拿大某公司起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股权质押登记案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1-10-15 17:39
外国公司作为原告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其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起诉条件之一,即外国公司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代表人进行诉讼行为,然而,外国公司法律与我国公司法律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上存在差异。外国公司普遍没有法定代表人一职,而由公司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公司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时,应当在依照我国法律审查外国公司起诉条件时,兼顾外国公司的国籍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登记制度,综合审查外国公司的证据材料,确定其所委派的诉讼代表人是否是合法的代表人。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19,35(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案例要旨】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一) 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 我国行政诉讼中公司起诉应满足法定起诉条件
(三) 加拿大公司登记制度中的公司代表人与我国法律的差异
1.外国公司董事制度
2.加拿大公司法中的董事
3.我国法律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4.外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诉讼行为的代表人
(四) 外国公司在行政诉讼中代表人身份的确定和起诉条件的审查
1.原告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
2.被告的反驳证据是否成立
本文编号:3438358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19,35(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案例要旨】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一) 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 我国行政诉讼中公司起诉应满足法定起诉条件
(三) 加拿大公司登记制度中的公司代表人与我国法律的差异
1.外国公司董事制度
2.加拿大公司法中的董事
3.我国法律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4.外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诉讼行为的代表人
(四) 外国公司在行政诉讼中代表人身份的确定和起诉条件的审查
1.原告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
2.被告的反驳证据是否成立
本文编号:343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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