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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对公司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效力之影响

发布时间:2021-10-17 01:45
  <正>关于担保法律关系,早在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就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企业法人建立担保合同关系,仅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企业公章,既为交易习惯,也是法律规定的交易秩序。1993年我国制订公司法后,公司法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也仅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仍延续原来的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增加了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专门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为此,在很多案件中担保人提出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2018,(1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对担保问题的具体规定
二、公司法安排公司担保决定的股东意思自治
三、公司法落实调整对象的担保风险控制责任
四、担保法律关系的属性指引其适用规范担保制度的法律
五、恶意串通是担保合同是否构成无效的关键要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决议不成立视角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研究[J]. 袁婉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20(10)
[2]公司章程“对外”效力何以可能?——以公司章程担保条款为例[J]. 周林彬,吴劲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3)

硕士论文
[1]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D]. 张含笑.吉林大学 2020
[2]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表见代理问题研究[D]. 龚蓓.福建农林大学 2020
[3]公司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问题研究[D]. 朱珠.华东政法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44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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