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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知情权探讨——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02:13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内外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其中主角,它的运营顺利与否、管理是否有序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其知情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对市场发展大有裨益。中小股东虽然相对大股东来说个体资金实力并不雄厚,但人数优势使得其对一国的经济制度和交易市场的信心及实际收益情况成了一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最大助推力。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部分条文的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解析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2018,(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
    (一)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所有权利的基础。
    (二) 该知情权是独立存在的。
    (三) 该知情权权利主体只有投资者, 义务主体却不尽相同, 不单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控股投资人乃至公司本身。
    (四) 股东知情权是宪法中的公民知情权结合公司法的股东权而来的派生物, 天然具有交叉性。
    (五) 该知情权具体内容因公司性质情况各异, 不能一概而论。
二、中小股东知情权现状
    (一)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不明
    (二) 信息不对称性
    (三) 事后救济途径单一
三、相关保护机制完善
    (一) 扩充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二) 完善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三) 中小股东证明责任的适度倾斜考量
四、总结



本文编号:344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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