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认缴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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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法》修改的决定,在其修改的12处条文中有多达10条关涉公司资本,表明此次的修改集中围绕资本制度的改革,极大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缴纳期限的限制,还取消了法定验资的要求。这表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2005年开始引入的部分认缴制转变为完全认缴制。学界大多赞同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应对我国公司法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修正,但对完全的认缴制的实行却多有争议。认缴制的制度性质为何?认缴制的实行是否意味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从根本上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实践中,认缴制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上的不相协调,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公司登记及年报公示上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从认缴制的法律性质研究出发,结合公司法律关于对认缴制下的相关问题的规定,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公司资本认缴制立法沿革进行了回顾。全球化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法、德等国家面对授权资本制国家表现出的强大竞争力,不得不纷纷对自己的资本制度进行改良。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1993年《公司法》实行了极其严苛的资本实缴制,但严苛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在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受到了过于僵化的批评,2005年《公司法》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同时开始实行部分认缴制,允许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2013年《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正式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完全的认缴制。结合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在立法上对公司资本制度上的修正和我国近二十年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可知我国由公司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的大背景是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本约束软化趋势。第二部分是关于认缴制的性质研究。当今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以防弊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更注重效率的授权资本制和基于两种资本制度之上改良而来的折衷资本制。有学者认为认缴制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但笔者从法定资本制的特色和认缴制债法本质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实行认缴制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内进行改革,并未改变其制度属性。1)认缴制符合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就已确定注册资本数额。2)认缴制要求股东一次性认足,符合法定资本制要求资本一次发行的特色。3)最低注册资本额并非法定资本制的标志。4)认缴制下的增资也要履行严格的程序。从认缴制的债法本质来看,股东的认缴行为本质上是其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主动背负的债务,而股东认缴出资作为公司应收债权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未缴付到位出资并非不存在,而是以远期债权形式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应当认定,我国现行公司资本认缴制仍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第三部分是关于认缴制下的公司章程约定。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额要求、首次出资比例限制以及股东缴付出资期限,由此扩大了公司章程可约定的事项范围,这在实务操作中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是认缴数额问题。认缴制下,由股东自行通过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但这种没有相应配套制度的管制放松还可能带来注册资本申报过分随意、超越认购能力申报注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率低等问题的产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以实现对股东出资承诺履行的监管。其次是认缴期限问题。虚设过长的认缴期限给了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借口,但股东出资承诺作为“合同之债”应当具有履行可能性,所以应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缴付期限进行合理限制。再次是出资方式问题,应当确定只要不违反出资的真实性,股东就应当有权自由约定出资形式。第四部分是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研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要求大大放松,由此也引发了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问题、股东出资催缴机制问题、未到期出资是否已应加速到期问题以及未实缴股东转让股权问题的探讨。首先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问题。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主要侵害的对象包括公司、已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三类,针对不同的侵害对象,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1)就公司而言,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这主要源自于资本维持原则。另外,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上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关系一般规定进行。2)就其他已出资股东而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股东之间存在的高度信赖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基础之上。3)就债权人而言,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应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虽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但并不合理:其不符合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其法理依据值得商榷;其实践效果对债权人并不公平。由此,公司对债务无法清偿时,应适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出资催缴机制问题。认缴制下应该形成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以落实认缴制下股东对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1)关于出资催缴主体,应当由董事会承担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任务。2)关于出资催缴程序,公司进行出资催缴应提前一定日期以书面通知股东催缴出资的相关事项。3)关于出资催缴程序责任保障,对经催缴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除名。再次是未实缴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一是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未实缴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公司章程中约定禁止转让的则应当尊重公司自治约定。二是转让股权后承担实缴出资的责任主体问题,原则上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是未到期出资的加速到期问题,认缴制下债权人对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原因如下:根据公司法体系,股东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是原则,强制性加速到期是例外;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缺乏权利基础,因股东并不违法亦不违约,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完成出资义务并不具有正当性。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债权人可以以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保障自我利益。第五部分是认缴制下股东权利研究。认缴制下,股东资格的获得与出资义务的完全实现并不统一,股东权利的行使也因出资义务完成程度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对于认而未缴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将其与已完成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区分?对于分红权、新增资本认购权,立法其实早已反映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以分配股东权利的理念。至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表决权也应当根据实缴出资比例来行使,原因却不是出于法律规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场合是公司清算,清算程序的开始也就意味着股东认缴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若经催缴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补缴出资的,已经构成迟延出资,自然应当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而表决权若按认缴出资行使,就可能产生其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比的结果,导致无法期待股东理性行使表决权作出决定。第六部分是认缴制下公司登记及年度报告公示问题研究。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在公司设立时仅登记股东的认缴资本,不再登记实缴资本,这对于“资本公示”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公司设立登记对于实缴资本信息缺失并不具备合理性。原因如下:1)从实缴资本的作用来看,实缴资本比认缴资本相更具实际价值,且实缴资本才是真正决定股东是否能够享有具体的股东权利的直接依据。2)从资本公示作用来看,不经过公示程序,公司可以自行确认、变更实缴资本,公司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司是否存在虚报、掩饰其真实资本状况的情况的判断将无以为据。对此,工商登记程序进一步完善,要求对公司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都进行登记。另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是认缴制对公司资本管制放松的配套措施。但年度报告只能反映公司信用的部分情况,因此建议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供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进行查询。
【关键词】:公司资本 资本改革 认缴制 实缴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4
- 导言14-21
- 一、问题的提出14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4-15
- 三、文献综述15-18
- 四、主要研究方法18-19
- 五、论文结构19-20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20-21
- 第一章 公司资本认缴制的立法沿革21-25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变革21-22
- 第二节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22-25
- 一、完全的资本实缴制22-23
- 二、不完全的资本认缴制23-24
- 三、完全的资本认缴制24-25
- 第二章 认缴制法律属性研究25-29
- 第一节 公司资本三大模式25-26
- 第二节 认缴制资本制度属性26-29
- 一、从法定资本制特点出发26-28
- 二、从认缴制债法本质出发28-29
- 第三章 认缴制下章程约定研究29-33
- 第一节 认缴数额问题29-31
- 第二节 认缴期限问题31
- 第三节 出资方式问题31-33
- 第四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研究33-43
- 第一节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问题33-37
- 一、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33-34
- 二、对其他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34-35
- 三、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35-37
- 第二节 出资催缴机制问题37-39
- 一、出资催缴机制的形成37-38
- 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出资催缴中的责任38-39
- 第三节 未实缴股东转让股权问题39-41
- 一、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39-40
- 二、转让股权的责任主体问题40-41
- 第四节 未到期出资的加速到期问题41-43
- 第五章 认缴制下股东权利研究43-46
- 第一节 关于分红权、新增资本认购权43-44
- 第二节 关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44-46
- 第六章 认缴制下公司登记及年度报告公示问题研究46-49
- 第一节 公司设立登记与资本公示46-47
- 第二节 年度报告与公司信息公示47-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4
- 后记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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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席如;刘诚;;东盟国公司资本制度差异研究——以新加坡和我国公司制度比较为例[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3辑)[C];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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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赵德勇;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依法平衡效率与安全[N];光明日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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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继锋 郭琳佳;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0年
4 孙晓;公司资本制度应走放松管制强化监督之路[N];中国改革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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