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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模式再审视——兼谈股权表征方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11 21:46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公司法》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公司法》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公示、更改、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文章来源】: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0(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实然法下股权变动规定的法律解释
    (一) 股权变动规则的文义解释
        1.《公司法》第32条解释之修正
        2.“转让 (继受取得) 股权后”的语义辨析
    (二) 体系解释视角下的股权变动模式
二、应然法语境下的股权变动模式
    (一) 理论的融洽性
        1. 股权变动与股权性质
        2. 股权变动与股东的确定
    (二) 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1. 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比较
        2. 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比较
三、股权表征方式的确立与完善
    (一) 股权表征方式的确定
        1. 权利表征的单一性要求
        2. 股权表征的具体要求
    (二) 股东名册的现实缺陷与完善
        1. 作为股权外观之股东名册的缺陷
        2. 股东名册登记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3. 股东名册立法的借鉴与完善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J]. 张双根.  法学家. 2016(01)
[2]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与建构——基于权利外观原理的视角[J]. 余佳楠.  清华法学. 2015(04)
[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J]. 张双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4]股权变动模式法律问题研究[J]. 徐式媛,李志刚.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5]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J]. 郭富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04)
[6]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立足司法实践中“中国式”问题[J]. 董洪辰.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3(02)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研究——以公司受通知与认可的程序构建为中心[J]. 李建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12)
[8]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 龙俊.  法学研究. 2012(05)
[9]物权法第106条解释论之基础[J]. 叶金强.  法学研究. 2010(06)
[10]审理股权转让案件相关问题的调查——涉及工商登记中交叉问题的研究[J]. 巴晶焱.  法律适用. 2009(04)



本文编号:36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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