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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解决途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10 16:09
  公司的本质是一个合同,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文章讨论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股东重大分歧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解决方式,当导致暇疵决议的分歧出现时,通过规定这些决议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方式来解决;当导致公司僵局的重大分歧出现时,提出了六种解决方式,避免因为股东分歧而导致公司解散。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9,(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契约自由、公司法与暇疵决议
    (一)公司的静态形式:公司法与契约自由
    (二)公司的动态形式:投票与决议
    (三)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股东救济与公司的自我修正
二、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表现形式
    (一)公司僵局
    (二)股东瑕疵决议
        1. 决议不成立
        2. 决议无效
        3. 决议可撤销
三、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解决方式
    (一)公司僵局解决方式
    (二)公司瑕疵决议救济途径
        1.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2. 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
        3.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效力范围[J]. 刘哲玮.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2]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若干规定的理解与评析[J]. 石少侠.  当代法学. 2017(06)



本文编号:361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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