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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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隐名出资情形在当今日常经济生活中的日益普遍,应当由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两者中的何者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最多的问题。而在作为自然人的名义股东死亡后,被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是否能够被作为其遗产而由其继承人继承,以及倘若能够继承,应当遵循怎样的法律规则,而倘若无法继承,又应当怎样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理等诸多问题,亦是在实践中所无法避免的。除此之外,名义股东股权是否得以遗赠同样是隐名出资情形中涉及股权继承的一个重要问题。由此,本文即逐一地对上述各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对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问题的解决提出有理有据且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正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资格认定和股权继承问题。该章首先引用和分析了理论界关于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目前存在形式说、实质说以及折中说三种,其各有其理论依据但也各存在缺陷。针对以上三种学说,本文进行了深入的比较与分析,权衡利弊,提出在形式说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进而完善的观点。与此同时,本文亦对司法解释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进行剖析,进一步印证了司法解释采形式说保障公司股东公示的法律效果,以保护第三人利益、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为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实现实质正义设立了积极的条件。据此,奠定了非财产权性质的股东权利和财产权性质的狭义的股权均由名义股东享有的主体背景。第二章关于名义股东股权得以被继承的法律问题分析。本文首先从继承法角度,在论证了股权的财产权性质和其非财产权性质不妨碍其可继承性的基础上,说明股权作为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7项规定所称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可继承性。其次,从公司法的角度说明,只要不存在公司章程作出否定性的特别规定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的情形,股东资格的继承便不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减损,由此,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情形中,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便亦能够基于其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可继承性而随之一并被继承。进而依据以上观点论证了非财产权性质的股东权利和财产权性质的狭义的股权均由名义股东享有的情况下,引出了本文的主体部分,即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在前述基础上,本文对名义股东死亡时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进行了细化的研究,对有关观点予以反驳,并最终立足于给出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方法。第三章关于名义股东股权不得被继承的法律问题分析。该章首先论述了在公司章程就股东资格继承作出了否定性的特别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东资格继承均表示反对,或者已故名义股东的继承人自身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应允许退还股权,并且通过协商或评估的方式对退股价格予以确定。然后,对公司形式变更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形的处理问题进行了细化研究:倘若上述有限责任公司仅余的一名股东此前已经出资设立了一家一人公司或者已经被登记为一家一人公司的名义股东,那么该股东则必须通过征募新的公司股东以维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形式,或者另寻他人作为公司形式变更后的一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自己转向幕后作为实际出资人,以维持原公司的存续;否则,则由其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一人公司将因为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的强制规定而被解散。最后,对已故名义股东的继承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概述,即其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合成。第四章关于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法律问题分析。该章首先确定遗赠的法律性质为处分行为,继而推之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法律性质为无权处分,而后即由此基于无权处分行为生效与否的不同情形,分别论述了名义股东股权可予遗赠情况下的具体规则,以及不得遗赠的法理原因。一方面,经权利人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等行为,并经过公司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无权处分行为生效,产生遗赠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由于其非有偿交易行为,亦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造成减损,对已故名义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同时造成损害,决定其善意取得不能。
【关键词】:隐名出资 股权继承 股权遗赠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言9-14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9
- 二、文献综述9-12
- 三、研究方法12-14
- 第一章 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资格认定和股权继承问题14-22
- 第一节 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14-19
- 一、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以及评析14-18
- 二、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18-19
- 第二节 隐名出资中的股权继承问题19-22
- 一、股权继承相对于一般财产继承的特殊性19-20
- 二、隐名出资中的股权继承相对于一般股权继承的特殊性20-22
- 第二章 名义股东股权可被继承情形的法律问题分析22-32
- 第一节 名义股东股权可被继承的法理分析22-25
- 一、股权可继承性的继承法原理22-24
- 二、名义股东股权可继承性的公司法原理24-25
- 第二节 名义股东死亡时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5-29
- 一、名义股东股权继承人的范围25-27
- 二、名义股东死亡时的法定继承27-28
- 三、名义股东死亡时的遗嘱继承28-29
- 第三节 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保护29-32
- 一、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实质29-30
- 二、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方法30-32
- 第三章 名义股东股权不可被继承情形的法律问题分析32-38
- 第一节 名义股东股权退出及其法律后果32-36
- 一、名义股东股权退出的法理基础32-34
- 二、已故名义股东的继承人对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继承34-35
- 三、对公司形式变更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形的处理35-36
- 第二节 已故名义股东的继承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关系36-38
- 第四章 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法律问题分析38-43
- 第一节 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法律性质38-39
- 一、遗赠的法律性质38
- 二、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法律性质38-39
- 第二节 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规则39-41
- 一、符合有关使无权处分行为生效的法律规定39-40
- 二、符合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40-41
- 第三节 受遗赠人无法取得名义股东股权遗赠的原因分析41-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6
- 后记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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