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中公司法下工商变更与财税处理不兼容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1 03:37
为快速应对不断恶化客运市场原少数股权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小股东顾全大局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和利益,拟"特殊减资"而不"无偿"转让经济利益,吸引新股东参与投资做大做强主营综合性客运业务。原小股东自愿将实际货币出资额从800万元工商登记降低为763.64万元(自愿放弃溢价差额36.36万元货币出资份额应享有的分取红利、公司决策参与权等"投票权利"),而非"以股权转让形式部分退出参股企业"或"公司形式减资",如此另类减资(工商登记、财税处理减资36.36万元,实际未真正减资)符合相关法律和财税规定吗?本文做粗浅探讨。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背景介绍
二、相关法律法规、财税规定
三、甲、乙和丙公司财税处理分析
四、研究结论
本文编号:382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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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二、相关法律法规、财税规定
三、甲、乙和丙公司财税处理分析
四、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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