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设定股东义务的效力审查
发布时间:2023-11-25 04:16
<正>【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应以股东真实合法的担保意思表示为基础。公司股东会为股东设立合法有效的担保义务,应以公司章程规定或是与当事股东的有效约定为前提。在没有法定、公司章程规定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为公司股东设定对公司债务的担保义务,所作决议无效。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裁判要旨】
【案情】
【审判】
【评析】
本文编号:386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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