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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认定的规范反思与方法重构

发布时间:2023-11-14 19:38
  商业实践中,"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领域蓬勃发展。而法律视野下,司法却常对"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之效力持否定态度。股权回购约定属于"组织性契约",司法秉持的单纯"契约法"分析思维忽视了其组织法上的深层逻辑特征,导致了说理论证的缺失和裁判结果的不当,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文章认为,在审视股权回购条款效力时,司法应该实现从"契约法"向"组织法"视角的递进,并塑造出与之适应的实质利益衡平分析方法,认定其效力从"抽象笼统一概而论"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转变,以实现商事自由与法律管制的最大调和。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从商业勃兴到司法抑制
二、现状的反思:从理论博弈到实践纷争
    (1) 理论博弈:允许还是禁止?
    (2) 实践纷争:有效还是无效?
三、视角的递进:从契约法观察到组织法分析
    (1) 契约法视角的局限性
    (2) 组织法视角的调适性
四、方法的再塑:从利益主体甄别到利益的实质衡平
    (1) 相关利益主体的甄别
    (2) 相关利益保护的评价机制
    (3) 相关利益的实质衡平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86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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