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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1 11:14
  目前法院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还存在分歧,主要争议在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不同理解,从而衍生出债权人是否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及审查标准等问题。本文从当前法院对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裁判现状入手,指出法院裁判的法律适用偏差,将审理思路从《公司法》第16条性质争辩的泥沼中脱离出来,仅将该条作为判断债权人善意的依据之一。从商事外观主义理论和经济分析理论来确定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合理边界,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债权人需审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为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是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不同类型债权人审查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分别是民事主体的一般审查标准、一般商主体的合理审查标准和金融专业机构的专业审查标准。法院认定公司担保效力应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的审理模式,以引导公司进行规范担保,遏制违规担保的乱象。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现状
    (一)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思维
        1.“内外有别”的二分法[2][3][4]
        2. 保护债权人的裁判偏向
    (二)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误区
        1. 忽视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2. 偏离法律适用的准确方向
二、债权人审查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 外观主义理论—审查义务的必要性
    (二) 经济分析理论—审查义务的合理性
三、债权人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一) 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内容
        1. 对公司章程的审查
        2. 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二) 债权人的审查标准
        1. 审查标准的选择—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
        2. 审查的方法—形式审查的具体要求
四、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新思路
    (一) 裁判理念:注重利益衡平下的商事交易特性
        1. 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2. 充分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
    (二) 审理原则:根据债权人类型建立相应审查标准
        1. 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别审查标准
        2. 专业金融机构应尽更高审查义务
    (三) 裁判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的效力认定
        1. 裁判导向转变:债权人审查义务从无到有
        2. 审理重点转变:从条文性质争议到表见代表认定
        3. 效力区分转变:从“内外有别”到类型化审查标准



本文编号:38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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