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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解决路径——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11-09 17:27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时追索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提出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以向公司的发起人追偿,还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及股权受让人追偿,更可以向协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债权人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一) 法条基本理解
    (二) 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义务来源
    (三)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因
    (四) 债权人及时主张到期债权的必要性
    (五) 承担企业资产评估或验资的金融机构的过错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发起人追偿
    (一) 法条基本理解
    (二) 追偿方式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有区别
三、股权转让后, 债权人追偿范围
    (一) 法条基本理解
    (二) 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下, 债权人如何追偿
        1. 股东已经履行了其应该履行的转让股权之前的出资义务
        2. 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1) 受让人过失导致其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2) 受让人的能力不足导致其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3. 转让人冒用受让人名字而转让股权
        4. 为逃避债务, 转让人和受让人串通而转让股权
四、债权人可以向协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
    (一) 法条基本理解
    (二)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义务来源
    (三) 执行时是否需要法院判决或裁定作为执行依据
五、债权人的其他追偿方式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6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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