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野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23-11-04 12:55
与《公司法》《民法总则》有关营利法人组织结构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机构规定得很简略,且存在制度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缺失、执行机构不明确,有关监督机构的规定语焉不详,没有规定权力制衡关系等。建议借鉴《公司法》《民法总则》的制度建设经验,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定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模式及其重要性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权力机构的规定缺失
1. 权力机构行使各项职权的方式不一样。
2. 权力机构拥有决策权, 但决策机构不等于权力机构。
(二)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机构的规定不明
(三)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机构的规定不详
(四) 对两类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规定未加区分
(五)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权力制衡关系的规定欠缺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 分别规定两类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
(二) 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三) 配置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制衡关系
本文编号:3860348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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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模式及其重要性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权力机构的规定缺失
1. 权力机构行使各项职权的方式不一样。
2. 权力机构拥有决策权, 但决策机构不等于权力机构。
(二)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机构的规定不明
(三)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机构的规定不详
(四) 对两类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规定未加区分
(五)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权力制衡关系的规定欠缺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 分别规定两类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
(二) 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三) 配置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制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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