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法》视野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23-11-04 12:55
  与《公司法》《民法总则》有关营利法人组织结构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机构规定得很简略,且存在制度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缺失、执行机构不明确,有关监督机构的规定语焉不详,没有规定权力制衡关系等。建议借鉴《公司法》《民法总则》的制度建设经验,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定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模式及其重要性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权力机构的规定缺失
        1. 权力机构行使各项职权的方式不一样。
        2. 权力机构拥有决策权, 但决策机构不等于权力机构。
    (二)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机构的规定不明
    (三)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机构的规定不详
    (四) 对两类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规定未加区分
    (五)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权力制衡关系的规定欠缺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 分别规定两类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
    (二) 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三) 配置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制衡关系



本文编号:386034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86034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363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