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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建公司王国吗?——不宜用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

发布时间:2023-11-04 07:49
  公司法只是企业法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一支,同理,公司也只是企业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成员。虽然"非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不断受到公司的影响,从而呈现出公司化倾向,但无论公司法如何扩张,企业和企业法家族仍保持着多元结构。公司法的发展并未使得"非公司制企业"消亡,相反,其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长,而且在制度形式上还不断推动着公司的进化,甚至形成"公司企业的非公司化"。当民法典的编纂不断降低、打击着商法学者对商法典的预期时,一些学者主张通过改造公司法典的方式——增设公司法总则,同时以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从而间接推动商法典出台。这虽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技术路线,但就"业主制企业"的立法调整而言,却是成本极高的方式。以公司法统辖全部企业类型,不仅打破了企业制度的进化路径,导致"业主制企业"失去其设立便利、运营便利、税收便利的优势,而且还产生了不必要的"制度转换成本"。因此,企业制度并非仅仅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还是商业实践的产物,更需要税收制度引导形成。中国的公司法王国不需要重建——在企业类型改造方面,不宜走以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的道路。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公司类型的改革:林林总总的理论设计
二 域外“业主制企业”的立法调整
    (一)日本
    (二)美国
    (三)澳大利亚
    (四)新西兰
三 “业主制企业”的优势:路径依赖及制度成本因素
    (一)统辖打破了企业制度进化的路径依赖
    (二)统辖导致“业主制企业”失去优势
    (三)统辖产生了不必要的“制度转换成本”
四 结 论



本文编号:385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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