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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3 11:08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以下简称“逆向否认”)是整个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藩篱的打破,与传统的公司人格否认(以下简称“传统否认”)的责任流向相反,其实质也是对失衡利益关系的矫正。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了所要研究的问题,即从公司法实务的角度看,逆向否认规则有极高的现实需求。这种现实需求来自于新的股东滥权行为频发。在公司集团中,经常会有一个公司向有特定关系的另一个公司转移资产以此来逃避股东债务;也有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把自己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自己在借贷融资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传统否认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学者认为,逆向否认在现行法中于法无据,原因在于《公司法》20条的诉讼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责任承担者是股东,而逆向否认的提起主体应为股东的债权人或股东自身,责任承担者是公司,二者正好相反,现有法条存在关于逆向否认的空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有法条可以支持逆向否认,《公司法》第20条1款的原则性规定具有涵射效力,其作为原则性规定,只要有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都应受其规制,不论这种行为是否在20条3款的范围内。不管是股东向受自己控制的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是母子、姐妹公司之间非法输送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股东的滥用行为,从而可以使该法条可以成为逆向否认的依据。我认为,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理是完全能够支撑逆向否认的,除了具有概括性的《公司法》20条1款,还有第3条以及《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和37条对法人条件的规定。因为需要适用逆向否认的场合必然是股东公司法人格不独立,也就是不具有成为法人所需的条件。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则分别对外部人逆向否认和内部人逆向否认做出了论述,主要包括美国的判例法和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规则是如何运用的。逆向否认可以由内部人(即公司的股东)提起,也可以由外部人(即股东的债权人)提起。外部人逆向否认在适用上必须要有: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事实,如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实施欺诈行为利等;滥用行为给股东债权人实际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内部人逆向否认则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独立的稳定预期。美国法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有诸多的经典判例。在外部人逆向否认的问题上,美国法院比较关注股东是否有过错,在私人商业领域,对没有过错的股东,法院很少会允许刺破,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公司财产被用于偿还股东债务而降低对公司债权人的偿债能力,也维护了公众对公司财产独立的合理预期。但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如税收问题时,若股东有过错,如过度控制、人格混同,法院就比较容易支持来自外部的刺破请求。而内部人逆向否认在美国的发展主要出自明尼苏达州的判例,其理由主要是只能由自然人享受的特殊保护,如以个人名义投保能享受的权益累加及宅基地豁免。在这个问题上,总的标准是利益平衡与适当性原则,如何判断利益平衡则由法院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灵活掌握,在几个允许刺破的知名案例中,法官运用的标准都是对自然人生存基本权利的保护的法益要高于保护债权人对公司独立人格合理预期的法益。第四部分则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逆向否认作了实践中适用情况的研究。实践出真知,为了对逆向否认规则有更深的了解,笔者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在相关案例库检索以“公司人格否认”为关键词的案例,剔除掉与人格否认无直接关联或不是最终裁判理由的部分案例,最终得到46个有关案例。基于此,我展开了数据分析,发现逆向否认在整个人格否认的案件不到40%,全体案件当中,法院最终支持否认的案件多于不支持否认的案件,在逆向否认案件中也是支持的略多于不支持的。在支持逆向否认的案件中,理由基本都是构成人格混同。在不支持的案件中,不支持的理由就多种多样,包括,不构成人格混同、法院认为逆向否认本身于法无据、股东的债权人不能举证在本案中股东非法向公司输送利益、母子公司之间有一定的经营财务交叉属于正常现象。而内部人逆向否认得不到支持的案例则是因为公司本身具有逃债的主观恶意。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尽管没有明确清晰的法条规定,但实践中一些法院还是支持了当事人的刺破请求的,总体而言,法院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笔者通过认真阅读这些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找出其中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句和法官的说理倾向,总结出逆向否认的裁判思路。首先必须存在对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以下简称“滥用行为”),如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和公司形骸化。根据实务中发生较多的现象可以得出人格混同的一些一般规律,可以总结到以后的审判当中运用。其次,只有滥用行为还不够,必须要对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切实损害,否则不当适用颠覆公司法人制度的该规则。最后,股东的滥权行为必须和股东债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提出逆向否认请求的外部人必须证明在本案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因股东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破坏造成了自己的债权利益受有损失。通过深入的理论分析和较为全面地实证研究,笔者最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逆向否认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它不能被如股权执行这样的制度所替代,它与传统否认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它们的本质都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20条1款及第3条、《民法通则》第4条、第37条足以成为其适用依据,而不用再另行制定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已经给我们做了很好的示范。但是在适用中,法院还是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因为毕竟它是对一般规则的打破,是对公司制度的“颠覆”。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 逆向否认 外部人 内部人 实证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8
  • 一、问题的提出11-12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2-13
  • 三、文献综述13-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
  • 五、论文结构16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6-18
  • 第一章 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概述18-22
  • 第一节 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基本理论18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逆向否认18-22
  • 一、我国现行法对逆向否认的规定18-19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逆向否认的典型案例19-22
  • 第二章 外部人逆向否认22-26
  • 第一节 美国法上的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22-24
  • 一、美国法外部人反向刺破的发展22-23
  • 二、美国法院外部人反向刺破的总体适用标准23-24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外部人逆向否认24-26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外部人逆向否认的适用条件24-25
  • 二、外部人逆向否认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25-26
  • 第三章 内部人逆向否认26-29
  • 第一节 美国法上的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26-27
  • 一、美国法的内部人反向刺破的发展26
  • 二、美国法院内部人反向刺破的总体适用标准26-27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内部人逆向否认27-29
  • 第四章 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的实证分析29-39
  • 第一节 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证研究29-33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案例的总体情况29-32
  • 二、法院裁判理由实证分析32-33
  • 第二节 法院对于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问题的裁判思路分析33-36
  • 一、外部人逆向否认的裁判思路34-35
  • 二、内部人逆向否认的裁判思路35-36
  • 第三节 对逆向否认适用的建议36-39
  • 一、逆向否认规则的不可替代性36
  • 二、不应割裂传统否认与逆向否认36-37
  • 三、慎重适用逆向否认37-38
  • 四、逆向否认的法律依据38-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3
  • 附录43-5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54-55
  • 后记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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