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4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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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其形式灵活多样,手续简便,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十分的混乱,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爆发了严重的民间借贷危机,社会影响很大,因此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已经刻不容缓。 目前,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专门立法。各个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现象。在立法理念上,要对民间借贷进行具体区分,重点对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性民间借贷进行规制。同时要注意对企业间的偶发性借贷进行规制,不能一味地否认其效力。这两类民间借贷主要是用于商业用途,权利义务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容易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传统性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借贷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通常涉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确,因此仍由目前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规制即可。本文从民商法的角度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即民间借贷的发生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订立契约而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 在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应注重从主体方面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规制,民间借贷中的主体主要是放贷人和借款人,针对放贷人,其在民间借贷中处于强势地位,具有大量资金,通过放贷来获取利息并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其本质上从事得是一种金融放贷业务,因此,国家需要建立一套资格审核机制。同时由于放贷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应该针对各自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规制,最终使得更多的民间借贷公开化,合法化,并处于法律地监督之下,防止民间的“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组织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进行放贷。针对民间借贷中关于放贷主体的规制,应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重点对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专门放贷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规制。其中当放贷主体为自然人时应适当降低门槛及监管要求,而对以放贷为主要业务的放贷法人进行规制时应该更为严格,并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提出应该建立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制,确定监管主体,明确放贷法人的性质。 从我国传统的立法理念来看,在对法律主体进行规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侧重对权利人进行保护,对义务人进行严格限制,以此来构成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规定。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这一特殊情况,借贷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放贷人利用其急需资金的心理,很容易乘人之危,使其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合同显失公平。这其中问题很多,放贷利息高,违约责任过重,收贷方式违法,借贷人的信息获取权经常受到侵害。因此,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通过保护借款人的信息获取权,禁止放贷人采取违法方式收贷,建立借贷档案,对合同进行登记等方式来完善对借款人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合理规制。 企业间借贷的性质较为特殊,应区别于以放贷为主要业务的法人。虽然企业间的借贷一般情况下都是收取利息的,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放贷的意图,,但其并不类似于专业的放贷法人,其借贷往往具有偶发性,企业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其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但是,现行法律仅仅承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合法性,对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予以禁止。而《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这种法律间的位阶冲突至今并未解决。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企业间的借贷,但缺乏合理的法律规制,暴露出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界定的弊端。因此应该适当承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那些偶尔进行借贷的企业应该予以保护并承认其合同效力,这样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民间借贷 放贷人 借款人 企业借贷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8;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引言12-14
- 一、 民间借贷及其法律规制现状14-22
- (一) 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特征14-16
- 1. 民间借贷的内涵14-15
- 2. 民间借贷的特征15
- 3.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5-16
- (二) 民间借贷的历史发展16-18
- (三) 民间借贷的法制现状与现存问题18-22
- 1.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现状18-19
- 2. 民间借贷的法治难题19-22
- 二、 民间借贷的类型及其规制的重点22-30
- (一) 以互助为目的传统性民间借贷23-24
- 1. 传统性民间借贷的类型23
- 2. 传统性民间借贷的特征23-24
- (二) 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性民间借贷24-27
- 1. 专门性民间借贷的类型24-25
- 2. 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5-26
- 3. 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26-27
- (三) 企业间的借贷27-30
- 1. 民间借贷主体应包括企业与企业27
- 2. 企业可以作为出借人27-30
- 三、 民间借贷中关于放贷主体的法律规制30-40
- (一) 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制30-34
- 1. 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31-32
- 2. 我国关于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定32-33
- 3. 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制建议33-34
- (二) 放贷主体为法人的规制34-40
- 1.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34-36
- 2. 专门性放贷法人的规制建议36-40
- 四、 民间借贷中关于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40-48
- (一) 国内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40-42
- 1. 高息问题凸出41
- 2. 借款人违约责任过重41
- 3. 利用违法方式进行收贷41-42
- 4. 信息获取权益容易受到侵害42
- (二) 国外借款人的法律保护42-44
- 1. 早期借款人利益保护机制42-43
- 2. 国外借款人保护的新动向43-44
- (三) 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关于借款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44-48
- 1. 现有法律的改进44-45
- 2. 结合国情建立新的法律保护制度45-48
- 五、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48-54
- (一) 适当放松企业间的互相借贷48-50
- 1. 私法角度48-49
- 2. 金融政策角度49
- 3. 实践角度49-50
- (二)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分析50
- 1.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50
- 2.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50
- (三) 对企业间借贷的合理规制50-54
- 1. 规定企业间的借贷为偶发性借贷51
- 2. 规定借贷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51
- 3. 实行借贷登记制度51
- 4. 对具体借贷金额进行限制51-54
- 结语54-56
- 参考文献56-58
- 后记58-5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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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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