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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研究——基于5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16 02:17
  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诉至法院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判决减资无效,而是用类推适用方法让减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我国目前的减资立法存在漏洞不无关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得以变更登记的原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公司减资登报公告视作通知债权人。法院的这种裁判对未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显然不公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相冲突,易引导公司做出以规避债务为目的减资而故意不通知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未通知债权人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无效,减资股东必须退还资本以恢复原状;对于因从股东处无法回收减少的注册资本而公司蒙受损害的,产生董事责任;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对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产生损害时,可向公司或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应当在公司管理性规范中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证分析显示对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法院不认定无效
三、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效力之现行法分析
    (一) 违反强制性规范应属无效
    (二) 行政管理规定要求违规减资恢复原状
    (三) 违规减资与抽逃出资等有实质性差异
四、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之域外法借鉴
    (一) 英国的做法:违规减资无效
    (二) 德、韩、日的做法:债权人异议程序的履行为减资生效要件
    (三) 澳、美的做法:董事责任催促减资合法进行
五、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效力之应然分析
    (一) 偿债能力为减资前提
    (二) 减资案件不具有违反公司法人格独立的性质
    (三) 判决应实现良好的行为导向
六、完善减资制度及管理型配套措施
    (一) 完善公司减资立法
    (二) 法院受理公司减资纠纷案件后应通知工商机关
    (三) 查明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时判决减资无效
    (四) 作出无效判决后抄告工商机关
    (五) 完善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



本文编号:397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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