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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人接受未经决议程序公司担保效力探析

发布时间:2024-05-17 14:48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担保须依法通过决议程序。但实践中,未经决议程序提供担保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危及公司资产安全,尤其是公司内部人通过未经决议程序的公司担保,更易不当掏空公司。正确认定公司内部人接受未经决议程序公司担保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才能避免公司内部人借此掏空公司,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公司内部人接受未经决议程序公司担保的案例分析样本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意见
二、公司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争议
三、公司内部人接受未经决议程序公司担保情形下《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
    (一)《公司法》第16条第2款为“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认定问题
    (二)作为公司“内部人”的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保证合同及该保证合同法律效果的认定问题
四、公司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江某接受泰瑞斯特公司担保是否违反其作为该公司监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认定
    (二)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接受公司担保的法律后果



本文编号:397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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