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4 10:02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也必然依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可以这么说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善意取得制度发展的风向标。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在商法上单独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商法的典型代表公司法自然也没有。但此次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突破了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界限。比如一股二卖中的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公司对其构成善意取得,尤其是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也不例外,这可以说是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赃物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巨大突破。赃物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要求,要看其是否能够满足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以及能否节省物质资源促进交易的发展。当然,,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根本取决于法律对财产所有权静的保护和财产交易动的保护的平衡以及取舍。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为善意取得制度注入一股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本文针对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首先阐述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一般理论。通过分析公司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确认了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其次分析我国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征方式立法不完备;二是善意第三人范围的不明确与现有法律适用可能的冲突;三是第三人或受让人的善意判断时点不明确;四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五是违法所得的货币规定不明;六是其他表现形式的犯罪所得进行出资是否有效规定不明。最后,笔者对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明确股东名册的功能和地位;二是股权善意取得与股东同意程序及优先购买权的协调适用;三是第三人或受让人的善意应从始至终;四是善意受让人应承担善意的举证责任;五是违法所得的货币应作广义理解;六是其他表现形式的犯罪所得进行出资应当有效。
【关键词】:善意取得 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0
- 一、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一般理论10-19
- (一)公司法上善意取得的界定10-11
- 1. 善意取得的概念10
- 2. 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界定10-11
- (二)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11-14
- 1. 股权转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11-12
- 2. 公司对股东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12-14
- (三)公司法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4-19
-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4-16
- 2. 无权处分财产出资善意取得的独特构成要件16-19
- 二、我国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19-23
- (一)股权转让善意取得之不足19-21
-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征方式立法不完备19
- 2. 善意第三人范围的不明确与现有法律适用可能的冲突19-20
- 3. 第三人或受让人的善意判断时点不明确20
- 4. 善意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20-21
- (二)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善意取得制度之不足21-23
- 1. 违法所得的货币规定不明21
- 2. 其他表现形式的犯罪所得进行出资是否有效规定不明21-23
- 三、我国公司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完善建议23-27
- (一)股权转让中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建议23-25
- 1. 明确股东名册的功能和地位23
- 2. 股权善意取得与股东同意程序及优先购买权的协调适用23-24
- 3. 第三人或受让人的善意应从始至终24-25
- 4. 善意受让人应承担善意的举证责任25
- (二)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建议25-27
- 1. 违法所得的货币应作广义理解25-26
- 2. 其他表现形式的犯罪所得进行出资应当有效26-27
- 结语27-28
- 参考文献28-30
- 致谢30-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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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1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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