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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发布时间:2017-07-06 18:30

  本文关键词: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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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私法的性质,商法,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有着自己的私法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公法性色彩也在逐渐的显现,并且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商法 公法性 私法自治 强制性
【分类号】:D923.99
【正文快照】: 商法主要是私法,与民法一起构成私法体系,随着国家法律的转型与不断完善,国家对商法的干预性越来越强,司法出现公法化趋势。商法公法化赋予商法公法性色彩,一些公法性的条文规范被注入商法。对于商法的公法性色彩以及商法的私法自治理念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的去协调是本

本文编号:52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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